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1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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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就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发改、经贸、水利、住建、交通、铁路、教育、民政、旅游、气象、水文、规划、财政、安监、电力、无线电、农业、林业、卫生、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或履职不到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启动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
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全面启动并完成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区划评价。要结合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区划评价,在今年6月前完成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修编,由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今后,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立项和使用土地。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隐患点动态巡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期前检查、汛期间检查和汛期后核查。要严格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点的责任人、群测群防员要严密监测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报告,及时处置。乡镇(街道)、村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领导带班,各相关防治责任人要在岗在位。要保证指挥处置管道通畅,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加强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的全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用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乡村的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和防灾人员等。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和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立。民政、经贸、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
五、不断推进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避让和异地安置。各地要充分用好用足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和扶持力度,加快项目安排和实施进度。对适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大工程治理力度。对市区、城关和小城镇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要列入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要纳入校安工程一并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六、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将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用于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的勘查监测、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保障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等的防灾事业性建设资金要求,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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