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2013〕16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级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和职责
2.5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6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7应急抢险队伍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3.1地质灾害监测
3.2地质灾害预防
3.3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赔偿
5.2治理
5.3搬迁
5.4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救灾队伍保障
6.2救灾资金保障
6.3救灾物资保障
6.4应急技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维护保障
6.7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演练
7.3监督与检查
7.4奖惩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8.4说明
8.5名词术语
9.附件
9.1地灾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9.2地灾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措施一览表
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福建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结合宁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3.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建议和技术指导,科学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1.4适用范围
处置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1.5分级
1.5.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一级:可能性很小;二级:可能性较小;三级:可能性较大;四级:可能性大;五级:可能性很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在三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一级和二级为关注级,不向社会发布;三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四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五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1.5.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1.5.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5.2.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宁德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农业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环保局、地震局、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气象局、水文局、宁德电业局、宁德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省第四地质大队、电信宁德分公司、移动宁德分公司、联通宁德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指导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中的重要工作。
(2)在市政府领导下,贯彻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省委、省政府抗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召开防灾成员单位工作会议,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决定有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大事项;
(5)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6)指导县(市、区)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有关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工作部署;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
(4)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协调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4现场指挥部和职责
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情与险情时,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一名副指挥长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承担现场指挥工作;发生单起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与险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汛期,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由挂点县(市、区)的厅级领导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履行指挥职责。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组、应急调查与监测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组、灾害损失评估与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组职责和现场指挥长的统一协调、部署,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2.4.1人员施救与工程抢险组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基干民兵组织及受灾地村民抢险、自救,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市住建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配合事地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单位加强对生命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单位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市政公用设施。
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教育局: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协助各地政府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市电业局: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做好旅游团队抢险、救助及撤离工作和协助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排险。
2.4.2应急调查与监测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组织专家组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并派出专家参与专家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市水文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2.4.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经贸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2.4.4灾民安置组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灾区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2.4.5次生灾害防范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2.4.6灾害损失评估与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各类应急抢险队伍所属单位及其组成人员负责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各类救援队伍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对处置的危险品应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评估其危险性。
2.5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参照市级预案组建,由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2.6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建并负责管理,由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防灾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7应急抢险队伍组成及职责
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的抢险救灾、转移疏散等工作。
应急抢险队伍由武警、消防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和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各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及时组织、调度各县应急抢险队伍,对抢险救灾提供支持。
3.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3.1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的群众性监测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等工程设施及临时施工工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并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3.2地质灾害预防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3.2.2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编制(或修订)完成新增(或险情有新变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3.2.3编制、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防灾工作实际,编制、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相关机构与职责,应急决策程序、响应组织、响应行动和响应保障等。
3.2.4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及时制作新增(或险情有新变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防灾工作内容。避险明白卡应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3.2.5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地灾防治工作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在岗在位,通讯方式、工作制度、职责分工等信息应上网上墙。地质灾害报告平台应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实现联动互通,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随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凡逢台风、暴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当发生地质灾害时,进一步加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根据预警预报等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值班工作。预警预报等级为三级时(黄色预警),预报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预警预报等级为四级时(橙色预警),预报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预警预报等级为五级时(红色预警),预报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
3.2.6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应按照宁德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规定视雨情启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干等防灾负责人要组织监测人(暨受威胁对象)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3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3.3.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到预警的各级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该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临灾预警是在灾害即将发生前发出的警报,采用尖锐的哨声、急促的锣声等作为预警信号。
3.3.2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县辖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监测人巡查时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负责发出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点的临灾预警信号。乡、村地质灾害责任人巡查时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负责发出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的临灾预警信号。
3.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社会公众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观看到未来24小时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2)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的传真,立即报告本级政府。
3.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应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各单位和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黄色)时,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巡查;隐患点和易发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根据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橙色)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加密巡查,隐患点和易发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应加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有群众转移,易发区受威胁人员根据当地雨情、险情适时转移。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红色)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县(市、区)应及时启动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内的所有群众安全转移,并组织对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场区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和监测,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参加防灾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4信息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直报制度和速报制度,严格履行地质灾害信息的报告工作。
3.4.1直报、速报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建立健全直报、速报机制,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直报、速报范围是: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地质灾害;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3.4.2直报、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报。
电话首报: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村土地协管员等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的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情况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书面首报: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1小时内、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2小时内报告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书面首报后立即核实并上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国土资源厅。
在直报、速报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随时续报;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现场处置结束前,事发地点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天17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处置的进展状况。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结束后第3天前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终报地质灾害处置的情况。
3.4.3直报、速报内容
电话和短信首报的内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简要情况。
书面报告的内容:接报时间、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事地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等。
续报的内容: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地灾灾情与险情新的变化、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的内容: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含领导批示部署、现场救援、原因调查、伤员救治、死伤人员善后处理、网络舆情处理、事发地的安定稳定及生产生活等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灾情和险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市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若同时发生多起地灾险情,按照灾情险情分级分别实行分级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控制灾情、险情扩大。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关负责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并妥善安置。采取控制灾情险情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4.1.2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和险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按避险明白卡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立即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情况危急时应强制转移安置受威胁的群众。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一起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做好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组织应急专家和人员及时开展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或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救灾工作。
4.1.3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及时将灾情和险情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扩大应急
因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且所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或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际能力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并提出意见建议。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应急结束时机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
有关部门要将赔偿、治理和搬迁作为善后处理的核心内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发展改革委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5.1赔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治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经专家确认,适合采取工程治理的地灾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申请治理资金,做好地灾点的治理工作。
5.3搬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督办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工作。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
5.4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别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指导抗灾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抗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有关媒体及时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防灾工作。
6.应急保障
6.1救灾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救灾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6.3救灾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和投资。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与气象等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铁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6.6治安维护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等相关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做好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及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演练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演练指导,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3监督与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7.4奖惩与责任
7.4.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7.4.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国土资源负责牵头制定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政办〔2007〕56号)同时终止。
8.4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附件
9.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9.2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措施一览表
9.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级别地质灾害可能性描述值班要求预案启动提前转移对象巡查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预报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县(市、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做好应急准备,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驻点指导、参与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立即组织预报区地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所有群众转移。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驻村干部、村两委主干、防灾协管员对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厂区、临时工棚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和监测。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预报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险情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预报区地灾隐患点所有群众转移,易发区受威胁人员根据当地雨情险情适时转移。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驻村干部、村两委主干、防灾协管员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加密巡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根据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根据雨情组织协管员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
9.2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措施一览表
级别灾情险情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相应响应措施市级相应响应措施县(市、区)相应响应措施
死亡或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其他转移人数潜在经济损失
特大型30(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00人(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开展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厅由厅长或副厅长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设区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展抢险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江河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开展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厅由地环处处长或监测中心主要领导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设区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必要时,省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市、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厅由地环处副处长或监测中心领导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设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设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100万元以下100人以下500万元以下必要时,设区市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带队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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