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实施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09〕136号
颁布日期:2009-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实施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09〕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实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区)确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原则上在同一乡(镇)范围内予以调整,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县(区)确需跨乡(镇)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县(区)应本着“确需、适当、科学”的原则,对确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汇总,每半年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一次,原则每年不超过二次。

四、各县(区)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论证、听证等工作,具体审查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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