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3〕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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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对清理意见进行复审。
(二)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其他发文单位清理。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负责清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
三、清理标准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担的;
(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清理步骤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3年8月底前完成)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2013年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2)。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见附件3)。
(3)认为应当适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4)。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于2013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并会同市政府办相关科室进行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审议公布阶段(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步骤,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1.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于2013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清理情况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1307/P0201307056495158729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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