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3〕63号
颁布日期:2013-04-28失效日期:2013-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和扩大产能,确保实现全年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暂缓征收政策,并将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方式。

(一)享受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用地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要求的企业项目。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或淘汰类、用地未按时开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高能耗、高污染和未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等企业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兑现方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相关企业,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产能等,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执行时间: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所属税款期征收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奖励程序

1.申报。2011年11月以来暂缓征收并已入库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2013年一、二季度暂缓征收并已入库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前;2013年三季度申报时间为10月30日前,2013年四季度申报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前。

企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税收征收奖励资金审核表(见附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4)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所属地经贸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即征即奖”的证明;(5)国土部门出具的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证明;(6)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项目环评意见;(7)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由经贸、地税、财政部门留存。

2.受理。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由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负责受理。

3.审批。对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企业项目,由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市级和两区企业统一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县联办园区企业送归属财政审核,由市县(区)财政联合审批。审核通过后即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7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项目,由财政、经贸部门共同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

1.通过审批后的奖金,由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2.根据现行财税管理体制,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按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兑现奖励资金。涉及两区企业的奖金,先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年终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进行上下级结算扣款;涉及市县联办园区企业的奖金,由归属地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市财政将按收入分成比例进行返还。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和计量表检定费等费用优惠政策

(一)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具体由市地税局、财政局、水利局落实。

(二)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称检定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具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落实。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经贸部门要于每季度后5日内,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汇总上报省减负办和省经贸委、外经贸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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