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文号:甘政发〔2015〕103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5—2050年)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保持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以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统揽,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以源头控制为重点,以制度创新、科技支撑、严格执法为手段,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加大对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89.74%、100%和96.15%(其中,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88.89%、100%和93.75%);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85%(其中,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1.3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31%、100%和100%(其中,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4.44%、100%和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持续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3.控制指标。

(1)黄河流域。

境内黄河流域的黄河干流、洮河、渭河、泾河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黄河干流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6.67%;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1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洮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渭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9.4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泾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4.62%;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2)长江流域。

境内长江流域的嘉陵江、白龙江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嘉陵江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白龙江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3)内陆河流域。

境内内陆河流域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疏勒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黑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石羊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三)责任主体与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省级行业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审核(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3.开展采掘和石油行业环境整治。2016年起,全面开展采掘、石油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严格限制审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石油开采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涉重金属的金属矿采选企业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重点流域、区域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省环保厅负责)。

4.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垃圾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2016年底前,排查全省工业聚集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的上游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在有可供利用自然条件的地区及工业集聚区,鼓励支持采取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及其他湿地辅助技术,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区域一览表

区域类型

所在市州

上游县区

对应水库

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的上游县区

(3个县区)

临夏州

临夏市

黄河刘家峡水库

金昌市

永昌县

金川河金川峡水库

定西市

岷县

洮河九甸峡水库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2017年底前,兰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推进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地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三)推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全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机具;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省农牧厅负责)。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等参与)。

3.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和发展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特色林果业,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减少地下水污染。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农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省农牧厅负责)。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河西内陆河地区开展退地减水试点工作,逐步压减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耕地、河道内开垦的耕地以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开荒的耕地,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项目;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通过停止灌溉和轮耕、休耕退减灌溉面积50万亩,退减水量24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表2地下水超采区一览表

http://www.gansu.gov.cn/art/2016/1/4/art_4785_260021.html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