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5〕118号
颁布日期:2015-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加快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全面推动《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6年度)》及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依据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2.《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6号);

6.《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7.《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嘉办发〔2014〕54号);

8.《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9.《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6年度)》(以下简称“两个《方案》”)及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督查考核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原则。督查考核要紧紧围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内容,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两个《方案》、《意见》分工要求落实任务、细化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督查考核。

二是配合联动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工作要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对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部署、检查落实。

三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督查考核,及时了解掌握各相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及进度,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解决,严防形式主义,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是典型引导原则。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正面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等反面典型,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采取通报批评。

三、督查考核对象及任务

督查考核对象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煤炭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四个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督查考核工作要对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两个《方案》、《意见》的要求,细化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了处罚及整改措施,以及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等情况进行督查。要现场查看煤炭、工业、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情况是否按照两个《方案》、《意见》的要求落实,各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

四、组织领导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为副组长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组成的督查组。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五、督查考核方式

(一)督查方式。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的安排部署,自2015年6月起,每半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工作中问题突出和任务完成有困难的单位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考核方式。考核按照国家和省上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两个《方案》、《意见》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以单位自查、年终考核和终期考核的方法进行。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每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自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性资料。年终和终期考核严格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相关考核指标、计分标准进行。

六、督查考核结果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类。

(一)在日常督查过程中,能严格落实两个《方案》、《意见》相关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对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到位的督查结果评定为达标。

(二)在日常督查过程中,责任单位未按照两个《方案》、《意见》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环境违法行为存在隐瞒、包庇,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慵懒懈怠,导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无法有序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进度缓慢的督查结果评定为不达标。

(三)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中,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年终和终期考核顺利进行的评定为达标。

(四)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中,责任单位未完成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导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能明显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年终和终期考核扣分的,或被省政府领导约谈,评定为不达标。

七、奖惩措施

按照《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6年度)》及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督查考核对象进行奖惩。

(一)对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中达标的单位,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树立宣传典型,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大气污染防治年终考核中达标的单位,市政府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在下一年资金安排过程中优先考虑。

(三)对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对在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中被下达限改通知后工作进展仍不明显的,采取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作出进一步处理。对于在日常督查和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对大气污染整治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给予责任追究,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四)在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考核中,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目标未被扣分的,重点工作落实到位,未影响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考核结果的,市委、市政府对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目标被扣分值较多,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且影响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考核结果的,市委、市政府对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被追责的单位,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班子,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人员不得评定为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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