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号:临州府发〔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临州府发〔200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我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坚持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州、县(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州、县(市)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人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全州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执法人员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州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出年度学法计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家学者法制辅导讲座,举办一次领导干部学法心得交流活动和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组织三次法律知识学习,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法制培训和讲座;各级各类干部轮训中要进一步充实依法行政的内容,每三年对县(市)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一次依法行政轮训。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和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工作,把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和录用的依据之一。

(二)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理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要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每两年要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集中学习和考试,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时间每次不少于40学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三、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一)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方案征集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

(三)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一)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机制,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要依法追究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批而不管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县(市)政府要加快政务中心建设的力度,要尽快建成服务大厅,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部门统一入驻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事项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三)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认真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凡涉及重大事项、公共利益以及大多数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用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县(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向上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或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逐步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监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县(市)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做出解释并给予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各县(市)政府要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听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尽量使用和解和调解方式,人性化办案,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2010年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承办的要求,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

(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缺位执法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前期准备工作,州政府准备今明两年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协调、指导县(市)政府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出具体的评查办法和标准,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一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机制,科学量化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力争在2010年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初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的责任。

八、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制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解决;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因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切实解决经费不足、设备短缺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应当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县(市)政府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广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积极主动的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实施情况要定期报告州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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