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陇政办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刘伟平省长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

规划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年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指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指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具有指导性的规划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市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委托市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各专项规划编制机关须委托具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市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作用,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要以各县区负责编制的县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全市水电开发规划环评为突破口,以工业、交通、矿产资源、农业、林业、畜牧业、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是要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环保工作联席会上予以通报;二是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四是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契机,早介入、早部署,全面开展我市各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督查处罚机制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含跟踪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工业园区内存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环境风险隐患、环境信访突出等问题的,环保部门应责令有关县区政府及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治,未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实行区域限批。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