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武威市科技功臣奖;
(二)武威市技术发明奖;
(三)武威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聘请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武威市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八条武威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本条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武威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本项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2.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5.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上述项目须经实施应用2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武威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优先奖励工业人才。如无适合人选,可空缺。
第十一条武威市技术发明奖、武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授奖项目总数60项左右,适当向工业和农业主体生产模式领域倾斜。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武有关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并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3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市级以上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六条武威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武威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武威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武威市技术发明奖、武威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武威市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4万元奖给科技功臣奖获得者,3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科研团队,3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武威市技术发明奖、武威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6000元、4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主要完成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2月22日武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武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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