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9〕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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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施市政府2009年“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工作,办好民生实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抓好“放心肉”工程,全面开展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管住生猪批发市场,管住生猪屠宰企业,管住肉品流通、加工、消费环节,不能让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进行屠宰,不能让问题肉品从屠宰厂(场)进入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环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通过专项治理行动,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措施
(一)开展生猪养殖环节的治理
抓好养殖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养殖者为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养殖企业和农户的生猪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在生猪饲料或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督促养殖户建立生猪养殖档案,规范生猪的饲养、防疫、投入品使用等行为,完善动物疫病和生猪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生猪质量检查监测,加大出栏前生猪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防止出售病死猪和质量不合格生猪,确保出栏生猪的健康无疫和质量安全。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开展生猪批发环节的治理
抓好流通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明确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对生猪经营管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落实生猪批发商为所购销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规范生猪批发交易行为。监督生猪批发市场实行责任制管理,市场开办者要与生猪批发商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建立生猪批发商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者要对进场交易的生猪开展索证索票检查,禁止无检疫合格证明、无佩戴二维码标识、检疫证明过期失效或染疫的生猪进场交易。
二是监督生猪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对批发市场销售的生猪,尤其是外地来源生猪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测,禁止收购和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封锁疫区内或染疫的生猪,来历不明的生猪和死猪。
主要由工商、农业部门负责。
(三)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的治理
抓好屠宰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定点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同时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是规范屠宰企业的行业管理。开展现有屠宰企业的检查整顿,按照国家新的定点屠宰厂设立规定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进行改造和整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严肃查处屠宰病死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提高肉品配送服务设备水平,务必使用符合规格的肉品运载工具将肉品直接配送至肉菜市场或使用单位,禁止使用摩托车运输等敞运方式。
三是加强屠宰生猪的质量检测。要求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对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督促全市屠宰企业在3月30日前建立完善检测室,对其出厂肉品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禁止未经检验检疫或是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厂。
主要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四)开展肉品流通环节的治理
抓好零售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产品经营者为所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对生猪肉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及场内肉品经营者和场外生猪肉品零售摊店进行全面清理,对照猪肉品经营主体登记资料逐一进行核对,确保猪肉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对清理中发现无照经营猪肉品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检查市场内经营的猪肉品是否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实行亮证亮照经营,明示营业执照,公示相关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
二是强化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禁止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变质、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和没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猪产品。发现场内有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猪肉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对不履行以上职责的市场开办者予以查处。
主要工商部门负责,农业部门配合。
(五)开展猪肉品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的治理
抓好加工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产品加工者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清查使用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督促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把关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100%建立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生产加工环节;督促加工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禁止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不符合要求的肉制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等措施。主要由质监部门负责。
二是开展肉品餐饮消费环节治理。监督食堂、餐饮经营者从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生猪肉品,按规定索证索票并建立台帐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餐饮加工过程中使用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采购和使用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餐饮单位;加强对餐饮环节生猪肉品的监测,对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进行及时销毁,杜绝问题猪肉及其制品作为原料流入餐饮环节。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
(六)加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必须以生猪及其肉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例行检测为主体,以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为保障。
生猪养殖户要在生猪出栏前申报检疫时,主动配合猪尿检测以及免疫耳标佩戴情况的检查工作,获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生猪;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厂要迅速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对进入本单位销售或屠宰的生猪及其肉品,自行开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
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发挥现有专业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做好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主动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养殖、流通、屠宰、零售等环节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抽检密度,重点对问题发生集中的市场和猪肉经营户肉品进行专项抽查,对监测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并及时通知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工商和经贸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由农业、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步骤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加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调研,对生猪批发交易、屠宰、肉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等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和印发佛山市《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
全面开展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工作动态以周刊形式反馈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这一阶段全市专项治理行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我市生猪及其肉品质量的根本好转,肉品质量安全基本达到100%合格。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措施、整改等情况,认真总结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及经验,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生猪及其肉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行政区域内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级经贸、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生猪及其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落实专项治理行动每周一报工作,从3月4日起,在每周星期四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传真:8399698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辖区、部门本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编印周刊,报告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动态。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生猪及其肉品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其清楚“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危害性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民群众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和成效,营造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行动中若有查获违规、问题生猪及其肉品情况,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让人民群众掌握及时真实的信息。
如果在专项治理期间,出现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事故,各区、各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引导舆论,消除事故影响。
(三)加强督办,务求实效
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认真督促各部门抓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办工作,重点检查工作中有待加强的、事故多发区域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市监察局要监督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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