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V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各车主应按要求使用国V车用燃油,自觉抵制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行为。
六、对车用燃油经营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388595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