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V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各车主应按要求使用国V车用燃油,自觉抵制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行为。

六、对车用燃油经营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388595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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