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4〕49号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9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市级财政设立惠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自我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及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集中扶持、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全市节能循环经济工作上水平。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市县两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及节能循环经济管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效提升、项目审核及评价(验收)等其它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公共政策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增效项目以及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项目。

(四)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五)适当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举办各种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市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节能降耗效果显著、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企业),应当在惠州市境内注册(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要求、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项目已享受过国家或省、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列入国家、省、市、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四)申报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申报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50吨标准煤以上(含)。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请中央、省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求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采取以奖代补、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为: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节能量不低于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对企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20%补助,除市、县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外其它公共机构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及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我市节能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编制资金申请。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其它资源节约项目);

4.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仅对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性质的项目);

6.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7.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由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其中,对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对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包括投资额和节能量审核内容)。

申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需由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

申报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属市级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或市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属县级监管重点用能单位或县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由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推荐上报。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项目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联合行文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上报。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专家组评审意见是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即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二)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拨付手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县(区)财政局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分科目独立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三)拨付方式。除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全额拨付。对于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已完工项目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在建或拟建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完工评价后再拨付余款。不通过完工评价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视实际情况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按规定统筹用于节能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第五章项目完工评价和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完工评价。对于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开展完工评价工作。

(一)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完成1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信局、财政局提交完工评价申请报告等资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对提交完工评价申请报告的能管中心项目组织开展完工评价,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际建设内容、实施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及第三方评价、绩效督查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如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调整,必须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有关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视实际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实现预期效益。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管力度,认真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和绩效监督等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市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以及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对核查报告严重失实的第三方机构,不予再委托开展我市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现场审核工作。情节严重的,报省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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