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奖励文艺作品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奖励文艺作品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奖励文艺作品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奖励文艺作品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15日
贵港市奖励文艺作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我市文艺创作,促进涌现更多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打造“和为贵”文化品牌,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文艺作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的文艺作品特指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奖励的文艺精品,范围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文艺理论等;在省级以上范围展出、演出、播映的艺术作品,包括书法(含篆刻)、美术(含工艺美术)、摄影、舞蹈、杂技、音乐、曲艺、小品、广播综艺、广播剧等;电影、电视剧、戏剧、影视记录片、音乐电视、文艺晚会等综合性艺术作品。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奖项
①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奖励10000—50000元。
②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中的“文华大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文华新剧目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
文化部主办的“群星奖”(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7个门类和成人、少儿、老年3个组别)中的“群星大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群星创作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群星表演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群星文化事业服务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
③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任何子奖项获得者,奖励5000元。
④中国文联12个文艺奖项:
戏曲:中国戏剧“梅花奖”、“曹禺奖”。
电影: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
电视:中国电视“金鹰奖”。
曲艺:中国曲艺“牡丹奖”。
舞蹈:中国舞蹈“荷花奖”。
民间文艺: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摄影:中国摄影“金像奖”。
音乐:中国音乐“金钟奖”。
美术:中国美术“全国美术展览奖”。
书法: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奖”。
以上奖项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金、银、铜、优秀奖,获奖者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如只设大奖和子奖项,获得大奖的奖励8000元,获得子奖项的奖励5000元。
⑤中国作协主办的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奖励按以上第④点执行。
⑥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单独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其他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金、银、铜、优秀奖,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⑦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与其他非宣传文化部门或地方宣传文化部门联合主办的、主要由国家级宣传文化部门操办的其他文学艺术门类的赛事以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金、银、铜、优秀奖,获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⑧中国文联直属文艺家协会单独主办或与其他非宣传文化部门、地方宣传文化部门联合主办的、主要由中国文联直属文艺家协会操办的文艺赛事,如设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金、银、铜、优秀奖,获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2.自治区级奖项
①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
③入展广西区政府艺术作品展奖励1000元,入展并获优秀奖奖励2000元。
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广播电影电视局单独或联合主办的文艺汇演(舞台艺术比赛),获节目演出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设有创作(编剧)、表演、编导(导演)等单项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如单项奖分设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
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广播电影电视局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创作的赛事(展览),获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
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广播电影电视局与其他非宣传文化部门联合主办的赛事(展览),获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
3.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文艺作品,只对获得最高等级奖项进行奖励。
(三)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1.奖励对象:具有贵港户籍或在贵港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的文艺工作者;在贵港注册的文艺团体、法人单位。
2.奖励条件:申报作品外出参展、参赛时必须代表贵港市参加。
(四)申报和审核: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获奖作品进行奖励。参评个人或单位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简介、获奖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向市文联申报,市文联审核认定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报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四条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扶持的,一经发现,撤销荣誉及收回奖金,全市通报,三年内不准参与评奖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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