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14〕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送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应当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及主要依据。

(一)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文件起草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2.文件起草过程。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市政〔2012〕14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对起草过程中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疑义的重大问题应当列出各方不同意见并予以说明理由。如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草拟的独创性条款,应特别予以说明并列举上位法依据。

3.文件框架及内容。

(二)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依据。

2.参考适用的其他省市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工作部门或者组织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备案机关应当每个月制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至各报备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不合法的,备案机关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重新按程序报送备案,或者作出废止决定后将结果报送备案机关法制部门。

附件: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样式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样式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样式

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备案报告

×××法制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府(委、办、局)×年×月×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报请备案,请查收。

附件:1.《(规范性文件名称)》

2.起草说明

3.主要依据

×××

年月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样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办对你府(委、办、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号,以下简称《×××》)进行了备案审查。

经审查,我办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阐明具体问题、理由和依据)

二、……(同上)

三、……(同上)

……

综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规定,请你府(委、办、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重新按程序报送备案;或者作出废止决定后将结果报送我办。

×××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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