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5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5-2017年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9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5-2017年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2015-2017年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桂林市2015-2017年鼓励黄标车及
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4号)以及《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政办〔2014〕60号)、《黄标车及老旧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市政办〔2014〕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工作目标为:到2015年底前,对所有属于黄标车的公务车完成强制淘汰和注销,完成运营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通过对提前报废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给予适当奖励补贴等政策引导,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一步降低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组织职责
(一)组织分工
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含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具体工作由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承担。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机构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负责牵头制定鼓励企业、私人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负责落实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回收点及配套的联合审核受理窗口的设立并派员进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申请的审核工作;定期汇总数据,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属性的审核认定工作;联合商务、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金额的联合审核确认和发放工作。
2.市商务局:协助市环保局制定鼓励企业、私人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负责配合市环保局落实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回收点及配套的联合审核受理窗口的设立并派员进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申请的审核工作、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及车辆淘汰便民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软件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出具工作;联合环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金额的联合审核确认和发放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每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拆解落到实处。
3.市财政局:协助市环保局制定鼓励企业、私人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市本级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公务用车数量统计工作和推进市本级党政机关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派员联合环保、公安、商务部门共同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金额的联合审核确认和发放工作;统筹落实市本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资金的核拨。
4.市公安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联合审核受理窗口的设立并派员进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申请的审核工作、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即时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负责审核车辆提前报废的有效性,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登记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出具工作;负责在办理黄标车市内过户时,告知双方黄标车限行淘汰相关政策,建议慎重办理黄标车市内过户手续;制定黄标车限行政策和实施方案,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各县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并对黄标车闯禁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各县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的查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黄标车违反区域限行规定查处结果,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协同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道路营运证管理和注销登记工作,派员进行营运车辆属性的认定,提前锁定并提供长途营运客车、货车车辆信息,车辆申请提前报废后注销车辆的营运证。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支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相关建设项目立项,并在减排补助资金中给予相关项目适当倾斜。
三、补贴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方案
1.报废拆解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2.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3.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4.申请报废淘汰时间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5.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
6.车辆性质必须是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方案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支付购买的机动车;
3.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
5.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
6.不符合属地管理条件且未在本市符合自治区资质要求的车船报废公司进行拆解的机动车。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计划
(一)由市财政设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
(二)非营运车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4号文)要求的,由市财政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三)营运范围及追加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筹措。
(四)由市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市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实际淘汰量进行梳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由市环保局统一汇总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预算。
五、申请时限与补贴标准
(一)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
(二)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按车辆类型、申请淘汰时间、燃油种类、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日期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补贴标准逐年递减(详细补贴标准见附件3)。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全额补贴。
2.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享受全额补贴标准。
3.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标准为全额的50%。
4.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标准为全额标准的20%。
5.2018年1月1日起申请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不予补贴。
申请淘汰的时间以收件窗口确认收件日期为准。
六、申请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如由委托人代办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本部分需提交的复印件,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提交5份,分别留存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1.市商务局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市公安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完毕退还办理人;受理窗口现场复印5份留存,用于后续审核工作);
4.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运客车、货车需提供营运证复印件或运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车主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申办程序及流程
需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车主将需要的材料提交到本辖区内有正规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服务网点;
(二)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车辆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认定,并接收车主交售的车辆和相关材料;
(三)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经认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代车主将车辆相关证明、凭证提交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安车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定期将申领补贴的车辆材料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审核受理窗口,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六)由指定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为方便车主及时申领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使补贴申领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委托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统一为车主代办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免费为车主提供补贴申领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淘汰车辆申领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和资金发放。
八、设立联合审核窗口及各部门审核职责
(一)联合审核受理窗口
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派遣至少1名工作人员于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服务网点设立联合受理窗口,对办理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车辆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二)各部门审核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以下信息:
(1)申请报废淘汰时间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2)是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注销;
(3)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
2.市商务局负责审核以下信息:
(1)申请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2)车辆是否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3.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车辆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4.市环保局负责核准申请车辆是否是黄标车及老旧车。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进行营运车辆属性的认定。
6.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需在《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盖章并签字。
九、提前淘汰补贴的申请与拨付时限
(一)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2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受理点汇总后提交各相关部门审核。
(二)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限
1.在当前年份的补贴资金拨付完毕之前,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年度资金落实的情况下)。
2.在当前年份的补贴资金拨付完毕之后,审核通过后由拆解单位存档并及时通知车主,待补贴资金到位后,按照通过审核的时间顺序拨付补贴资金。
十、相关术语及定义
(一)本方案所称老旧车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车辆,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等。
(二)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Ι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三)营运车辆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客车、货车营运证的车辆。
(四)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计算方式:车辆回收登记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五)车辆提前报废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使用年限要求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报废。
(六)黄标车及老旧车属地判定:按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所属的现行政区域为准。
十一、监督管理
黄标车及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由各级纪检部门查办;触犯刑法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资金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其他
(一)因我市黄标车现有存量较大,黄标车补贴资金根据每年淘汰任务逐年预算安排。但车主申领黄标车属于自愿行为,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出现车主集中申领补贴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况,为确保补贴资金正常发放,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追加黄标车补贴资金;
2.通过车辆类型、登记注册时间等各种限制条件对申领补贴的黄标车数量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分阶段、差别化”的补贴方式及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车主在合理的时间申领补贴。
(二)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由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流程图
2.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3.桂林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奖励补贴标准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ID=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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