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

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十届第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的通知》(桂政办〔2012〕19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生产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科学布局、合理开采、积极稳妥、淘汰落后”为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全面推进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2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环保要求但证照不全的砖瓦生产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10月底前,关停淘汰以下范围落后砖瓦生产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24门(含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烧结砖生产企业。

(二)在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以及使用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的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

(三)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烧结砖瓦生产企业。

(四)在工业园区、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采矿区、村庄学校污染防护区、高压线路安全防护区以及已无取土源或私下租地取土、超地平线挖土、地形地貌破坏严重、污染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烧结砖瓦生产企业。

三、工作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总体时间为2012年7月—2013年1月,分摸底调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15日)、宣传发动阶段(8月16日至31日)、治理整顿阶段(8月31日—11月31日)、巩固提升阶段(12月)、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摸底调查阶段(7月20日—8月15日)。

完成被列入治理整顿和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情况摸底调查,上报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和对被列入治理整顿和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16日至31日)。

要运用媒体和网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十届第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0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促进被列入治理整顿和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配合做好治理整顿和关停工作。

(三)治理整顿阶段(8月31日—11月31日)。

1.注销和完善有关证照。被列入治理整顿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要完善有关证照。2012年9月底前,凡被列入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由国土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注销采排污可证、税务部门收回并注销税务登记证并追收全部税务票据。

2.停止供电。10月,由各级电力部门对无证无照、无法完善经营证照及被列入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实施停止生产供电。

3.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无证无照、无法完善经营证照及被列入关停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被关闭的砖瓦生产企业组织“回头看”活动,加强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档案资料,确保关闭工作不留后遗症,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

2012年1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2013年1月,对全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住建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河池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按照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市住建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验收等工作,同时要从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入手,着力抓好查处建设工地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的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国土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砖瓦生产企业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并协助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砖瓦生产企业,吊销列入关停和淘汰范围的砖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禁止被淘汰企业产品流入市场;税务部门收回并注销税务登记证,追收全部税务票据;工信部门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没收(拆除)淘汰的落后耗能砖瓦设备(窑炉);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砖瓦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砖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专项整治过程中妨碍公务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好墙改专项基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供电部门要配合完成对无证无照、无法完善经营证照以及被列入关停淘汰的砖瓦生产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认真调查处理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将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工作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目标,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按期完成治理整顿目标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整顿目标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大力度,联合执法。

从治理整顿之日起,凡有新建砖瓦生产企业的,必须经过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监管不力的,将追究当地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占地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池市关停淘汰落后砖瓦生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1

河池市治理整顿砖瓦生产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岳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蓝飞宁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翟红玲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学明市住建局副局长

韦森宁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会邦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金融办主任

韦琪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永雄市工信委副主任

何业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河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志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向平市地税局副局长

李镇波市质监局总工程师

蒙有评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振林市纪委常委

覃剑永河池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周岳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蓝飞宁、韩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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