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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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
来政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沿江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确保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和《来宾港总体规划》的规定,现将来宾市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岸线使用的审核
港口岸线是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沿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今后,全市所有涉及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核或报建,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署涉及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临江临港土地开发协议。
(一)审核流程。
1.涉岸项目业主向市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办公室提出项目准入申请。
2.市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办公室征求市交通、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旅游及航道、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准入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涉岸项目业主获得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二)审核确认有效期。涉岸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原则上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逾期未完成的,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审核确认。
(三)符合《来宾港总体规划》要求,由地方政府承办的公用港口建设项目,不需办理此项手续。
二、关于涉岸项目的准入
(一)港口规划区内的深水岸线,按《来宾港总体规划》及各港区的具体规划要求预留公用泊位;工业仓储类项目不得占用港口公用岸线及其公共作业区域。确需利用岸线兴建专用泊位的,要服从港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专用泊位利用率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与社会公用泊位相衔接;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泊位,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二)工业仓储岸线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沿江开发规划,重点引进产业链长、带动力强且确需使用岸线资源的临港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对港口设施依赖性不强或不需要利用岸线的一般产业项目贴岸布置。
(三)涉岸产业项目使用沿江岸线及后方陆域,应当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调控要求:
1.岸线配置长度,根据建设项目的货物吞吐量,以其必须配套的码头泊位和相关设施为依据,并按泊位性质、等级(或设计船型)、年基本通过能力等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定)。要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临江岸线占用。
2.岸线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基建投资总量(含陆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临江岸线的长度计算,工业项目使用港口深水、非深水岸线,应分别不低于30万元/米、20万元/米;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3.土地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深水岸线后方陆域不低于80万元/亩,非深水岸线后方陆域不低于40万元/亩;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四)港口公用泊位以及其他公益、行政、军事等非经营性涉岸项目使用岸线,可不作投资强度要求,但要符合岸线配置的规划要求。
三、关于岸线资源的开发
(一)提倡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沿江岸线资源,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港口公共设施建设。港口公用岸线,一般不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应当主要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的方式,以确保港口建设按照规划有序进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仓储岸线,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但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实行租赁和出让方式,均要明确岸线使用权的回收要求。
(二)严格合同约束,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无论何种方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在按本通知明确的审核审批权限审定后,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岸线使用准入退出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岸线配置长度、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建设周期、资源使用年限、项目效益指标,规定岸线资源使用权回收的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补偿办法。对开发建设后达不到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要求的涉岸项目,要及时调整或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三)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以及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责令整治。对擅自变更岸线使用主体或功能以及获得岸线使用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完成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方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已用岸线的整合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扶优限劣,建立动态整合机制。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现已占用的各类岸线特别是港口岸线,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建立涉岸单位基础台帐,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和深度开发要求,拟定资源整合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国土、住建、公安、水利、环保、安监、市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已用港口岸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清理。
(二)对原经批准且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积极扶持,鼓励其通过改建、扩建,加大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三)对虽经批准但已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对使用效率低于同类项目平均水平50%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合理调整其岸线配置。
(四)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
五、关于岸线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管,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
(一)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禁止在港口岸线河段采砂和抛弃废弃物,在规划港口岸线范围内的堤防用地上不予批准设置与港口无关的设施。
(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城乡建设规划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将港口深水岸线后方陆域500米,非深水岸线陆域300米范围内的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并予有效保护,制止非法建设。
(三)国土部门加强土地管理,负责做好港口项目配套陆域用地的控制和审批工作,防止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将临江临港1000米陆域范围内作为港区用地,加以规划和保护,以保证港口项目和临江工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岸线的巡查,发现非法侵占的要及时有效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涉岸项目:涉及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项目。
港口岸线:本通知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中用于港口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以及非港口规划区域内可以用于建设港口设施的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两种。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