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7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上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启动应急程序。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中枢调度作用。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市红十字会、市爱卫办、安顺无线电管理分局、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安顺军分区、安顺武警支队、安顺火车站、安顺汽车运输总公司、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卫生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是否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网络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
5.市教育局: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8.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安排民政救助资金及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10.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进行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运输工具传播。
15.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16.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7.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8.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宿主动物检疫查验等工作;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0.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21.市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领域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2.安顺供电局:负责应急工作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的电力供应,确保用电安全。
23.安顺无线电管理分局、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负责应急工作通信畅通,适时配合发布防控信息。
24.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5.安顺军分区:负责驻安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根据疫区发展情况,及时动员军队医疗单位人员及卫生资源支援地方应急处置工作。
26.安顺武警支队:负责全市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27.安顺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28.安顺汽车运输总公司: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进行卫生检查,防止传染病通过客车传播。
29.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30.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六)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紧急救援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紧急救援中心: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调度各相关医疗机构救援力量到事件发生地进行救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国境口岸检验检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2.发布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由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较大(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Ⅳ级)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和市卫生部门在对事件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续报: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终报: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5.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级政府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区)级政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取得省级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各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驻安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培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信息报告:市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程序上报后申请追认烈士。
(三)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向市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的事项和标准》规定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级、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做进一步的完善。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四)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更新和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市卫生局应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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