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9日

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示范镇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小城镇在城镇化、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2〕27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3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筑委厅字〔2012〕227号)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筹集的,专项用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引导资金的60%用于“以奖代补”、30%用于贷款贴息补助、10%由贵阳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贵阳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引导资金的分配方案,报请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行文下达资金。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贵阳市财政局对申报引导资金项目进行审核。

贵阳市督办督查局牵头负责各示范小城镇的年度考核工作。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示范小城镇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完成率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省、市、县级示范小城镇建设。

对省级示范小城镇获得的引导资金,各区(市、县)级财政需按不低于所获得的引导资金额同比例进行配套;对市级、县级示范小城镇获得的引导资金,各区(市、县)级财政需按不低于50%的所获得的引导资金额进行配套。

第七条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各示范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用于各示范小城镇镇区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三)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融资平台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章引导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以奖代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年度考核得分、年度完成总投资额,权重分别为50%、50%。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示范小城镇引导资金获得额=年度“以奖代补”引导资金总额×〔(该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得分/∑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得分)×0.5+(该示范小城镇年度完成投资额/∑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小城镇年度完成投资额)×0.5〕。

第九条每年年初,各示范小城镇要会同区(市、县)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计划应包括该年度主要建设项目的名称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时序、资金筹措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编制完成的小城镇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于每年2月中旬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每年年末,各示范小城镇将该年度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上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由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核,确定年度完成投资额。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由贵阳市督办督查局牵头,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2〕27)及《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筑府发〔2013〕30号)规定的考核标准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企业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为年度融资额度。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示范小城镇引导资金获得额=年度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总额×(该示范小城镇年度完成贷款额度/∑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小城镇年度完成贷款额度)。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上报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十五条为加快引导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使用效益,推动各示范小城镇建设进度。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引导资金情况预下达部分资金给各示范小城镇,由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示范小城镇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拟定预下资金方案,报请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末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当年度资金不足以抵扣的,转入下年度扣回。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对下达的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负责,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资金管理规定。根据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引导资金,并报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七条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各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应按要求对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末的25日前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在市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建立项目资金拨付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区(市、县),除追缴扣回财政资金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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