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按预算来源包括:结转预算、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含中央专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调整、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清理、归并和整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直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期内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四)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市直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有关规定,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及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申报设立新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直接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付方式、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调整使用范围或金额的,由市直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求整改无效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受理市直部门和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的各类文件时,涉及市级新设专项资金但未履行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的,应先征求市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市直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项目库,依此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程序。每年8月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工作。市直部门10月底前在本部门项目库中选定项目,编制专项资金计划专题报告,商市级财政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行

文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报告是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过评审后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将作为该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二条市直部门和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直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当按规定认真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提高年度预算细化率和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调整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市长审批。

(二)调整金额为2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市长审批。

(三)调整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市直部门和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对支出进度较慢的,由市直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调整程序和权限审批。对项目未启动或已启动但超过1年未实施的,收回市级财政。除国家、省、市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支出的外,原则上年末结余指标收回市级财政,纳入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市直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决算,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帐手续,并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直部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执行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直部门和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直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