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全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州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加之部分农村低保家庭因病因残、劳动力缺乏、就医就学等非正常支出较大,导致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需求,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据统计,全州2011年第一季度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为890894人,占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总人数的17%,需要政府实施救助的面还比较大。特别是对农村低保对象中少部分耕地少、劳动力缺乏、因病因残等原因造成非正常支出过大的特殊困难群体,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因此,建立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州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措施、把握关键、建立健全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制度管理运行机制

(一)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入户核查。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对救助范围的把握、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排出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的具体时间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我州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5%以内,各县(市、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的救助对象数要严格控制在州分配的救助人数以内,超过州下达控制人数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入户核查是摸清底数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环节,只有切实摸清农村低保家庭的土地、劳动力、缺粮情况和收入情况,才能准确认定粮食救助对象,公正实施粮食救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入户核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整合部门力量,确保每个入户核查组都有一名国家干部参加。要采取县级领导包片,乡镇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具体负责的方式开展工作,倒排工期,集中力量、合力攻坚,务必于5月25日前全面完成粮食救助入户调查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准确确定救助对象。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农村低保制度的一项分类施保制度,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三环节、十步骤”的规定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将粮食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自产粮食、耕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入户调查重要指标数据作为公示和评议的重要内容。张榜公示要延伸到村民组或自然寨,确保群众知晓,确保群众能够监督。从2012年开始,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黔民发〔2011〕8号)关于享受粮食救助政策的三个基本要素等规定确定救助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有重病重残人员、缺乏或丧失劳动力、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和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规范粮食采购。根据黔府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粮食救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筹集,黔东南州粮食救助资金省级补助比例90%,州、县两级财政按照州1%、县9%的比例分级承担。财政部门要将所承担粮食救助资金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分级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资金的预算在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救助粮品种为大米,等级为国标中等。救助粮食的筹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采购程序进行,切实做到粮食品质合格,包装规范,生产标识明显。

(四)按月组织发放,及时完善台帐。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的救助粮原则上在每年6、7、8月份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集中组织发放。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不能自行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各县(市、区)要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农村低保台账,为效果评估、数据监测夯实信息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粮食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州、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监督机制。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建立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工作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建立健全农村季节性缺粮户低保粮食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的将根据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粮食救助制度工作动态报道,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农村季节性缺粮低保户粮食救助工作健康、稳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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