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外贸出口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外贸出口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商粮局:

《黔西南州外贸出口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黔西南州外贸出口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黔西南州外贸出口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实施2014年度进出口增量奖励政策的通知》,以及2014年全州商务和粮食暨全州外资外贸外经工作会议等文件会议精神,为充分调动外经贸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促进我州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持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州内各类出口企业。

第二章奖励政策

第三条鼓励企业直接开展出口业务。对企业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另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奖励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业务。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奖励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按奖励标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扶持。

第五条鼓励州内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州内外企业的出口业务。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奖励标准对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扶持,按奖励标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章奖励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每年的奖励资金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我州的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乘以奖励标准计算。(如:2014年度目标任务为5000万美元,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的奖励资金计算,奖励资金总额为150万元。)

第七条奖励扶持资金由州、县(市、新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州级承担50%,县(市、新区)承担50%。各县(市、新区)承担的50%的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州政府下达给该县(市、新区)的出口目标任务数来计算。(如2014年州政府下达给兴义市的出口目标任务是3000万美元,其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为3000×0.03×50%=45万元人民币)。州、县(市、新区)两级财政每年度按照我州外贸出口目标任务计算,将应承担的奖励扶持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每年度外贸出口实际完成数超出当年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部分,其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解决,县(市、新区)不再承担。

第八条州、县(市、新区)两级财政每年将奖励扶持资金拨入州商粮局专账上,由州商粮局据实兑付到出口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奖励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不能挪作他用。

第九条奖励出口的数据以贵阳海关统计数据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可另行修订。本办法由州商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至2017年止。原制定的相关奖励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州、县(市、新区)两级财政承担的2014年

外贸出口奖励扶持资金表

序号

县市(新区)

2014年目标任务(万美元)

负责解决扶持资金额(万元)

1

州级

75

2

兴义市

3000

45

3

兴仁县

350

5.25

4

安龙县

350

5.25

5

贞丰县

350

5.25

6

普安县

100

1.5

7

晴隆县

150

2.25

8

册亨县

100

1.5

9

望谟县

100

1.5

10

义龙新区

500

7.5

11

合计

50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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