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273”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273”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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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273”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办公室:
《黔西南州推进“273”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黔西南州推进“273”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我州产业园区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建成12个产业园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州产业园区建设基本情况
实施“工业强州”战略以来,全州工业园区建设进展顺利,初具规模,“十二五”规划建设的12个工业园区已全面开工建设,其中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初具条件,部分工业园区产业项目已经竣工投产,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
全州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354.34平方公里,其中已开发面积为61.56平方公里,产业项目用地面积42.10平方公里。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厂房156.5万平方米,目前已建成38.05万平方米,正在建设中的标准厂房有20.78万平方米,目前已有81户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截止到2012年底,园区基础设施完成投资51.79亿元,产业项目完成投资111.11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14.60亿元。
二、总体要求、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抢抓贵州省实施“百个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机遇,打造我州“十个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以实现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集约发展等“五项发展”为指导,以扩区升位一批开发区和百亿级工业园区、完善提高一批省级重点园区和百亿级工业园区、培育成长一批地方特色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工业园区等“三个一批”为重点,把提升产业园区的产业规模和承载能力作为首要任务来抓,着力推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使之成为我州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载体和主导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州产业园区年工业总产值突破700亿元;工业投资三年累计突破700亿元;每年建成标准厂房50万平方米以上,直接和间接为园区服务的从业人员达到5万人左右。到2015年底,全州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主导产业突出、配套功能完备、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力争创建5个以上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工业园区),建成一批体现产业特色、产值初具规模的地方特色产业园区,形成合理布局、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依托我州现有基础条件较好、发展速度较快、示范带动明显的产业园区,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向国家及省的申报,培育创建5个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配套条件好、节能环保水平高、产业规模和影响居全省前列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实现主体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上不低于1.5%。努力把我州的重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成为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产业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聚示范区,使之成为带动我州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实施“273产业园区培育计划”。在全州培育2个百亿级示范园区,7个五十亿级示范园区,3个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示范园区。通过加大对示范园区的要素扶持、指导服务、统计考评,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州建设2个产业特色突出、带动力强、产业链共生耦合、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融资渠道宽、引导作用强的示范园区。
——建设2个百亿级重点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兴义市郑鲁万工业聚集区、兴义市清水河产业园区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
——建设7个五十亿级工业园区。具有较好的资源禀赋、区位交通条件,园区建设速度快,资源实现深加工,循环经济发展好,有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和较大规模的产业项目,产业集约程度较高,发展潜力大。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七个园区工业总产值分别突破50亿元,即兴义市轻工业园区、安龙县产业园区、兴义威舍工业园区、兴仁县工业聚集区、贞丰县经济工业园区、普安工业园区、晴隆县工业园区。
——建设3个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工业园区。园区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体,与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发展联结紧密。2013年,民营经济占园区经济比重达到50%以上,2014年、2015年占比每年递增40%以上;到“十二五”期末,顶效工业聚集区(合心片区)、册亨县工业园区、望谟县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占园区经济比重达到60%以上,基础设施较为齐备、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公共服务能力较大提升。
(三)规范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在资源就地转化、增加就业岗位、贡献财税收入、配套协作等方面突出效果,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和聚集产业发展需要,根据资源、区位、环境等条件,以推进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集聚发展为抓手,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思路,利用比较优势积极打造地方品牌,推动品牌向名牌转变。“十二五”期间,布局建设和培育一批符合产业和市场需求、基础设施配套基本齐全、能够带动促进相关产业及经济优势发挥发展的特色产业园区,到2013年,各县(市)、新区(试验区)主抓建设的特色园区基础设施达到“三通一平”以上,形成一批“小巨人”企业,主导产业初具雏形。
(四)推进产业园区与城镇化互动发展。按照“三化”同步推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注重将产业园区规划与所属城镇规划有机结合,把产业园区规划全部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统筹安排。把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结合起来,打造新型产业园区、现代城市新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体化新区。以城镇功能支撑园区建设,通过园区建设推动城镇加快发展,推动农村特色农产品加工,努力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带动乡镇周边物流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产业园区规划指导。综合考虑全州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等条件以及各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加强对产业园区规划的规范、指导、实施和检查,明确不同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及生态保护,指导各县(市)、新区(试验区)有序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各产业园区要以规划为引领,进一步明晰产业园区发展定位,确定1-3个主导产业,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积极引导同类产业聚集,形成主导产业带动相关产业,主导企业与配套企业紧密联系、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模式。实现差异化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恶性竞争。
(二)加强产业园区要素支撑。因势利导用好外部条件,创新实践用好政策措施。努力降低产业园区的电、水、气、物流、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提升园区发展的竞争力。通过加强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功能,降低产业园区内企业运行成本,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抓好以道路、水、电、气、治污、环保、通信、网络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加强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园区技术平台建设,基础信息化平台建设,培育咨询和中介服务机构,搞好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社会化后勤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产业园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科学规划产业园区路网与铁路、公路及新建高速公路等交通结点的衔接和贯通,提升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物流畅通程度。坚持向山要地、梯田工业、多层建房的立体化土地利用模式,大力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从平面发展向立体综合开发转型,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特别是多层标准厂房。对建成的标准厂房要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四)加强工业园区管理。
1.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领导干部和部分骨干外,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职。
2.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2)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
(4)按照规定权限管理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扶持政策
(一)工业园区土地优惠政策。
1.鼓励和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工业园区存量用地利用效率,在工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相关地价优惠政策执行。
2.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建设向未利用低丘缓坡发展,对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业园区财税扶持政策。
1.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实施单列核算管理,工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属于州、县(市、区)留存部分,全部留给工业园区滚动发展。
2.由州和县(市、区)统一规划布局的资源性开发项目,依法建立合理的财税分配机制,调节资源供给地和资源加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3.工业园区土地收益全部被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4.按照省园区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合格的一、二、三类工业园区作为重点工业园区,在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省、州级层面的扶持。同时州政府安排的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安排给该类园区,对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等项目给予扶持。
5.各县(市)、新区(试验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标准厂房补助以及工业园区扶持奖励等。
6.市场投资主体参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7.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金融、担保、保险、评估、咨询的步伐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8.鼓励和支持州内的县(市)、新区(试验区)利用资本和资源,联合兴办工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州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县(市)、新区(试验区)联合创办“飞地产业园区”,建立园区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协议分配产值、利润、劳动指标等。对引进并落地的项目中介组织或者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新区(试验区)自行制定。
(三)进一步拓宽园区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市场化运作,支持产业园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性投融资公司,通过信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并购融资、股权融资、项目投融资、产业基金等多渠道引进资金参与园区建设。构建政府财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有机互补、民间资金积极介入的金融配套体系。大胆尝试股权融资、企业债券、农民土地入股、兼并重组、融资租赁等资本运作新模式。同时,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注重项目包装,开展融资项目推介会,最大限度地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将经营城市的理念引入园区,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园区开发。
全州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三个新区(试验区)的产业园区建设,并根据具体负责的园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规划创建、项目推进等各项工作。完善州级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机构,并建立州县(市、区)两级的共同协商机制,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园区政策措施,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州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重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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