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20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9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推动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遵府通〔2010〕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
二、经费来源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考核方式及考核机构
(一)考核方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年考核。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底前将全县煤矿开展达标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每季对达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机构。
由市安委会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组组长审定后予以奖惩。考核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煤安局干部或部分专家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煤安局,市煤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奖励项目完成时间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奖惩
(一)考核内容。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机械化工作,煤矿瓦斯利用工作,煤矿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二)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奖惩。
县(市、区)政府在按相关规定完成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前提下,兑现奖励。完成任务的给予20000元奖励;对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00元/对予以奖励;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5000元/对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责任金2000元。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分别对桐梓县、习水县、遵义县、仁怀市各奖100万元,对其他县(市、区)各奖60万元。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对企业的奖补。
1.按照省、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对跨级达标的矿井,按1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100万元/对予以奖补。
2.对煤矿瓦斯利用的奖补:煤矿每一台瓦斯发电机组(500KW/H)正式发电,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煤矿企业用其它方式利用瓦斯的,比照不低于瓦斯发电机组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3.对煤矿机械化的奖补:煤矿实现高档普采的,奖补30万元/矿;实现综采的,奖补50万元;实现综掘的,奖补20万元;煤矿安装使用架空乘人设备的,奖补5万元/矿。
4.对煤矿视频信息化建设的奖补:按市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要求完成的,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投入使用的,每矿奖补10万元。
5.对紧急避险系统的奖补:按市安监局、遵义煤监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遵安监发〔2012〕23号)文件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要求按时完成的,经市组织技术工作组验收后,每矿奖补10万元。
煤矿企业凡是获得煤矿安全专项技改项目(煤矿安全专项基金项目)补助和验收完毕已获奖补的同类项目,不再进行奖补。
煤矿企业应完成而未能按时限或标准完成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考核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包保责任制,明确包片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以及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
(二)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落实各项目建设责任人、建设资金、工作计划、工期要求等。
(三)各级包保责任人要按月逐矿细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建设任务,明确工程量、进度、质量等,并随时跟踪督促,按时检查验收。
(四)对市安监局、市煤安局的奖惩由市安委会另行规定。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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