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9﹞166号
颁布日期:2009-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9﹞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社区社会组织是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村)民自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近年来,我省社区社会组织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缓慢,管理也不够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意见》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一批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和民主自治水平,使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海南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

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规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社区的稳定与和谐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社区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民间性、志愿性、群众性的特点,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以至社区服务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村)民自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提高社区群众文明素质,提高居(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的良好对接和良好互动;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和民主自治水平,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发挥作用,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的现实需求。

(二)目标任务。

1.积极扶持、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不断增加数量,扩大规模,使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显著增强。今后两年,我省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明显增多,并在今后一个时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提高登记率和备案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改变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至2009年底,应基本完成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

3.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各级政府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要注重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善于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交流、引导、示范,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力争每个社区培育1-2个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社区社会组织。

4.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逐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自律发展机制和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居(村)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管理模式,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包含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和临时居住的居(村)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登记管理轨道。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村)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银行存款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章程草案。

(四)登记的程序。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中社会团体不再经过筹备阶段,直接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免于公告。

(五)监督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应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民政部门不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由产生、发展到成熟,需要不断自我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本着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社会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章程开展活动,保证其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维护和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进行备案的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备案条件。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社会团体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4.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负责人。

(三)备案的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负责人填写《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经社区居(村)委会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民政部门视需要,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2.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需要解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四)监督管理。备案机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对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在积极引导和培育其发展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类管理。

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尊重自愿、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和布局。要依法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坚决取缔假借社区社会组织之名,开展非法活动的组织。

(二)优化发展能力。

坚持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村)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各级政府要通过帮助社区社会组织转换机制、强化功能,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整合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使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作用,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和具体扶持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定位,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依托社区社会组织,将社区中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事务剥离和转移交给社区社会组织,利用多元化服务,满足居(村)民多样化的需求。

(四)加大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指导和人、财、物支持,主动探索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外包或购买服务的实现途径。各市县(区)可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逐步转变为对社区社会组织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重点扶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五)提高社会化程度。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或自然人投资兴办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加大社区建设的社会投入。各地要放开由个人出资以及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与专业优势,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体、法律、卫生和社会福利等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推动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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