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办应急〔2013〕7号
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附件列表:
1: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全面提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结构合理;立足省内、面向全国”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统筹规划和管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省卫生厅管理,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类。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指定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予以授旗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每支队伍15人左右,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每支队伍配5名左右的后备人员(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队员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省卫生厅职责:
(一)制订队伍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旗工作;
(四)组织指导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十条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服从省卫生厅调遣,参加卫生应急活动;
(二)向省卫生厅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我省卫生应急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省卫生厅交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有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市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队员原则上1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和义务者,应及时终止任用,同时所在单位及时补充相应队员,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队伍所在单位将变更资料上报省卫生厅,保证队员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河北省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相关要求,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队伍所在单位,共同完成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任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卫生应急队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向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发出调派指令,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协助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相关工作。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十九条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经请示现场指挥部和省卫生厅同意后撤离现场,并由队长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条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队伍的形象。
第五章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支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卫生应急队伍个人携行装备技术规范(试行)》、《中国卫生应急服装技术规范(试行)》和《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急救设备、药品、标识、服装、通讯设备等进行配置,并制定维护、更新等管理制度,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队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对队员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卫生应急队伍、队员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的队伍或队员个人,经核实,对队伍予以撤销,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省卫生厅每年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能力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要求
附件
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要求
一、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职称结构
高级职称、中初级职称的比例为1:4。
二、河北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构成
省卫生厅依托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组建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五类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各类队伍人员组成如下:
(一)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人员组成
由内科、外科、骨伤、急诊、重症监护、麻醉、流行病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根据对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初步判断,确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
(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人员组成
由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初步判断,确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
(三)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队伍人员组成
由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初步判断,确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
(四)核和辐射损伤处置类队伍人员组成
由放射医学、辐射防护、辐射检测、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初步判断,确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
(五)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类队伍组成
由精神科、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类别、性质和规模等初步判断,确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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