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2年建设任务分解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2年建设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2年建设任务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站在全市高度,按照分工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推进方案,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工作指导、支持和评比力度,并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进展情况报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届时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进行汇总通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产业集聚区2012年建设任务分解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2年河南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步伐,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现将2012年产业集聚区建设有关任务分解如下:

一、突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

1.培育百亿元以上特色主导产业,实施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市工信局负责)

2.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数量。(市政府大项目办负责)

3.争取纳入省重大招商项目数量(产业集聚区内投资10亿元以上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市商务局负责)

4.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引进省(市)外企业投资3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数量。(市商务局负责)

5.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争取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负责)6.争取上级龙头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数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质监局负责)

7.争取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数量(对引资企业和入驻企业奖励)。(市商务局负责)

二、落实“三项机制”,缓解土地约束

8.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集中各种相关费用,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市国土局负责)

9.加快建立市场化土地整治机制,吸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市国土局负责)

10.力争纳入省土地整治项目库,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国土局负责)

11.在产业集聚区内实施人地挂钩政策。(市国土局负责)

12.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和单位获得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数量。(市国土局负责)

三、做大投融资平台,强化资金保障

13.打造注册资本金超5亿元的投融资平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14.培育年融资规模超5亿元的投融资平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15.争取“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化建设百亿筹资计划”资金。(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16.争创投融资平台培育示范工程。(市政府金融办负责)17.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及对投融资平台“以奖代补”。(市财政局负责)

18.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工具的发行费用给予补贴;对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平台进行补助。(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就业服务,满足人才需求

19.整合各类培训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百校千企”合作计划,共建生产实训基地,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负责)

20.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市人社局负责)

21.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并定期组织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市人社局负责)

22.建设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争取省补助资金。(市人社局负责)

五、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发展活力

23.5月底前各产业集聚区将管理机构职能、职级和行政编制落实到位。制定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动态调整奖惩实施方案。(市编办负责)

24.推进产业集聚区将涉及多个乡镇的村庄调整到一个乡镇,实现集聚区与行政区域在空间范围上套合。(市民政局负责)

六、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

25.争取省生态补偿、减排专项、城市建设、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相关资金,用于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26.争取增加发电计划,争取国家燃煤电厂综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用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市发改委负责)

27.限制污染排放量大的项目入驻,实施排污权交易。(市环保局负责)

28.争取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计划。(市科技局负责)

29.争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和省节能减排资金。(市发改委负责)

30.争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市发改委负责)

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配套能力

31.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研发平台,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的重大项目中,争取省工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32.省市县联合建设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质监局负责)

33.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大型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市发改委负责)

34.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为区内企业统筹提供金融、会计、法律、咨询、设计等中介服务和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后勤服务。(市发改委负责)

35.在集聚区周边规划布局公租房,争取纳入省年度保障房融资计划。(市房管局负责)

36.在城区与集聚区结合部,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等城市功能设施,实现集聚区公交、邮政等市政服务延伸覆盖。(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负责)

37.争取国家和省干线公路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聚区的国、省道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8.将电网走廊、变电站、通信基站等纳入集聚区控制性详规范围。(市规划局负责)

39.以划拨用地方式提供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争取使用国家和省级农网改造资金,解决高压电网迁建,增加集聚区变电容量。(新乡供电公司负责)

八、加快村庄迁并,促进产城互动

40.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城区开发收入,利用社会资金,规划建设人口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安置社区,争取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集聚区内村庄迁并工作。(市农办负责)

41.比照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对安置社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2.各项涉农资金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省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社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安全饮水等社会事业项目。(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发改委等负责)

九、强化扶持政策,完善激励机制

43.省分成“三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市财政局负责)

44.对产业集聚区内骨干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争取“以奖代补”或“贴息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

45.贯彻落实省制定集聚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目录,能免即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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