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13〕174号

各管理区、开发区:

《信阳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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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doc

信阳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管理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完善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审核、批复本级部门预算;组织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区财政决算草案;监督检查区属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区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列赤字预算。

第五条区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和部门收支计划由区管委会审查和批准,同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后,由市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一并批复。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区财政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依法理财、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优先保障事关民生的重大政策落实。

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的部门职能范围内编制。要做到收入要合法合规;支出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三)稳妥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挖掘潜力;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四)重点性原则。预算编制要做到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本着“保运转,促发展”方针,在兼顾一般支出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预算安排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

(五)完整性原则。编制预算时,要将区本级依法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对各类收入、支出的编制做到全面覆盖,原则上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七条 区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是按财政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安排的相应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是各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征收,并纳入预算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是按财政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对应的支出项目进行安排的相应支出。

第八条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应于每年10月份启动。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各预算单位,结合本级整体收入形势,根据全市指导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下年财政收入计划;并根据省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情况测算下年可用财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下年综合支出计划,于次年元月底前,形成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管委会审批,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区财政公共财政预算应按照区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并根据财力情况设置预算周转金。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预算比照上级实行零基加综合预算管理模式,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真正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预算收入和部门预算支出构成。

(一)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部门结余资金、其他收入等七大类。

(二)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可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大类。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物价福补;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工资)、精神文明奖、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住房公积金、遗属生活费。

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进行设置。

项目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用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项目,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大型修缮、设备购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等;其他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保运转,促发展”的原则,统筹可用财力进行安排。

(一)在认真分析各项开支因素的基础上,优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二)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办法。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及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来核定;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定额基础上按类档确定商品服务支出定额,不同类别、档次适用不同的经费定额标准;对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的特殊单位或项目采取单独核定定额或定级补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控制一般性支出,逐年压缩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建立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具体为:

“一上”: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各预算单位部署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各预算单位则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下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收支计划,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一下”:区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收支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各预算单位下达部门预算编制计划。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调整意见,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二下”:区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修改后的部门预算编制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应于次年元月20日前,形成全区部门预算草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同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后,由市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一并批复。区财政部门应自市人大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财政预算执行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或用款单位)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具体工作,并接受区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切实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力。

第十六条依法组织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强化征管手段,严格税收级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预算收入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七条 确保收支平衡。做好预算执行分析,针对预算执行趋势和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各收入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收入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当年预算批复之前,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上一年同期支出数或当年预算控制数拨付预算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对于其它急需支出,区财政部门可以先行预拨,待预算批复下达后,再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区财政预算的预备费使用,需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必须调整预算的,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具体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做好区本级财政决算工作,并部署各预算单位编制决算。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决算数据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据,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区财政决算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做好决算数据的对账工作;对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与上级财政之间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区财政部门在决算时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全市逐级上报。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本级及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市人大和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以及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区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接受区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各区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况,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过去市级以下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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