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驻政办〔2013〕113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2日
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十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2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按时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二)上述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拟实施天然气改造的,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投入天然气运行并通过验收,逾期完不成验收的,不经环保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投运;拟实施淘汰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拆除锅炉主体及与其配套供电设施、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乔建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景川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饶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新太驿城区政府副区长
晁纯禄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调研员
魏领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王明太市监察局副局长
陶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鹤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保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房国卫市公安局党组成员、治安支队支队长
王柳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伟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延贵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涛同志兼任。
(二)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首先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在2013年9月底前向辖区内上述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业主逐家发出告知通知,调查登记拟实行天然气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责任分工
(一)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淘汰或改造工作按时完成。
(二)市环保局负责此次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实施天然气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环保验收,负责撰写此次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按时上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锅炉使用单位,不予发放锅炉使用登记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收回应予淘汰、关闭锅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锅炉使用单位,不予注册和年检。
(五)电力部门负责停止应予淘汰、关闭锅炉使用单位的生产电力供应。
(六)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要为市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改造工作提供保障和技术服务。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暴力阻挠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上述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市政府召开由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环保、监察、工商、公安、质监、电力等部门参加的动员会,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并在驻马店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和宣传。
(二)整治阶段(10—11月):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2013年12月10日前,将综合整治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验收阶段(12月10—25日):市政府组织环保、监察、工商、公安、质监、电力等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逐单位验收。对未按要求淘汰、关闭到位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几点要求
(一)对新发现上述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关闭到位。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燃煤锅炉。擅自建设燃煤锅炉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已关闭锅炉“死灰复燃”。
(四)严格控制在市区内新上燃煤锅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新上的燃煤锅炉,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批准运行,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发放登记证,卫生部门不得发放健康证。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未按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继续使用锅炉的单位,动员广大群众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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