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黑河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黑河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2012年黑河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12年黑河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精神,全面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确保按时完成《规划》年度目标和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黑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改善松花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和全省第九次环保大会要求和部署,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年底,“十一五”规划增补项目要基本建成;“十二五”规划项目要全部完成前期工作,争取项目开工率达到30%、完成率达到20%。各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不低于50%,跨市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60%。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建立分区治污机制,确保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对乌裕尔河出境断面超标问题,提出综合整治方案,全力推进水质达标工程建设。

(二)加快项目建设,完善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度,争取今年年底前80%以上县(市)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正式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负荷全部达到规定的要求。加快推进黑河市、北安市、嫩江县污泥处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要求年底前列入《规划》24个项目的可研、环评及批复全部完成,各地要加快编制可研、环评报告及办理立项和批复。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水源地和区域治理项目均由省发改委立项、省环保厅审批环评,工业治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立项,畜禽养殖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这两类项目均由市环保局审批环评,各责任单位要调整已完成但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

为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地要制定每个项目的推进计划,于2012年11月16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辖区水环境安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对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工业园区、涉重金属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在黑龙江流域和松花江流域干流及重点支流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排查和整治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活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出台年度推进方案,细化考核指标任务,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要建立项目日常调度、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目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节点及负责人和联络员,经各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市环保局负责《规划》项目整体推进情况的总调度及沟通、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沟通省发改委向国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项目的相关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通过省财政厅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市水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推进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及管网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各地应参照上级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完善保障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市环保、发改、城建、水务等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上报国家调出,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各地要对列入《规划》的未完成项目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对在11月底前仍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且无法保证年内按时完成任务的,以及辖区内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将启动“约谈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并将“约谈”情况向市县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对地方政府及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完不成《规划》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将实施“区域限批”。

(四)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在全市范围主要媒体定期报道《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对进展滞后和重点督办项目进行跟踪曝光,接受公众监督。加大信息通报力度,及时将各地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通报各地政府。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鼓励公众参与,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完善公众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方便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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