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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10〕2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只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继续按原标准实行加分,其他加分一律取消。此前本市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的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享受加分待遇的学生认真进行审核,及时公示享受加分待遇的学生名单及加分类别、加分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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