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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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12〕2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集贸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纽带,是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流通的主渠道,是具有公用性、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和发展,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集贸市场体系,既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广大市民的迫切需求,也是关注民生、心系民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集约配置资源,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和谐,全面提升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完成现有集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建设1至2家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和一批规范化集贸市场(农贸超市);逐步转型关闭占道集贸市场;使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现状有效改观,服务功能有效改善,城市品位有效提高。
三、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调控。一是科学制(修)订规划。商务、规划部门要会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对辖区内居民需求情况、集贸市场现状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城市发展趋势、实际场地供应、集贸市场设置要求等因素制(修)订集贸市场规划,使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布局与区域性环境状况及居民需求相适应。二是严格执行规划。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办理集贸市场项目准入时,应严格执行城区集贸市场规划;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和建设;商务、规划、住建等部门及房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三是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规划、国土、住建、城市执法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中拟建集贸市场场地和已建成集贸市场的用途。
四、拓展集贸市场建设发展途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黄冈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积极推动集贸市场建设,加快发展步伐,不断优化集贸市场结构。一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集贸市场、农贸超市和对现有集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二是运用政策换市场。结合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在规划配套建设集贸市场的区域,由市政府确定建设地点和条件,通过招投标选择开发商,约定在集贸市场建设竣工验收后将产权移交给市政府等事宜,由开发商综合开发、建设若干规范化公益集贸市场,以增强公益市场的支撑能力。三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市场。在必要的情况下,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投资建设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集贸市场,解决区域性集贸市场功能缺失的问题。
五、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将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杠杆,促其快速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配套建设;集贸市场产权回购、回租;新建、改造集贸市场的补贴。二是免收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按成本价收取。三是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上给予扶持。优先安排集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整体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其集贸市场为单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集贸市场为其它建筑物底层的,50%建筑面积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
六、推动集贸市场业态创新。着力提高农副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动集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产销对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订单提货、净菜销售等模式,解决农产品流通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发展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存贮、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给集贸市场提供丰富、实惠、可靠、安全的产品来源,为集贸市场建立产品交易追溯系统,逐步实现农副产品流通的全索证、全备案、全程追溯管理奠定基础,推进集贸市场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
七、维护集贸市场运行秩序。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一是维护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侵占集贸市场经营场所、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行为,保障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扰、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二是加强场内经营管理。集贸市场开办、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市场设施设备,保证运营安全;根据划行归市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场功能区间,严格实行食品生熟分开经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市场保洁工作,努力为市民提供规范、高效、安全、便利的服务。三是强化外部监督。商务部门要指导、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市场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市场周边环境管理,纠正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卫生、农业、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
八、完善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从市商务、工商、规划、住建、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班、集中办公,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定期通报信息、交流意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二是制订行为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黄冈实际,研究制订《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规范》、《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和开办者、经营者、监管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覆行职责,完善市场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方式,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为市民提供规范、高效、安全、便利的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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