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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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8日
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冈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冈市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市信用联社、邮储银行黄冈分行、招商银行黄冈支行的城区机构,以及今后在黄冈市区设立并从业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政府公共性资金是指由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公共性资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和专项维修基金以及可以在商业银行存储的其他财政间隙资金。不包括在人民银行国库存款。
第四条按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的信贷投放情况,分配、调整政府公共性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存放额度,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确保公共性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存贷挂钩。以各银行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的信贷投放贡献为依据,测算政府公共性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应存额度,让贡献大的银行业机构获得更多政府公共资源。其存款利率由市财政局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三)比例分配。依据各行、社对市区建设发展的贡献度分配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款额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存公共性资金额=公共性资金总额×分配比例
按余额贷存比计算分配比例=某行余额贷存比÷参与考核的各银行机构余额贷存比总和×100%
按信贷增量份额计算分配比例=某行信贷投放净增额÷参与考核的各银行机构信贷投放净增额×100%
对信贷投放的核算方法是:表内贷款+表外融资余额+年度剥离核销或置换的不良资产额-异地投放贷款额。
按余额贷存比因素考核分配公共性资金总额的70%;按信贷增量份额因素考核分配公共性资金总额的30%。
(四)定向倾斜。每年从当期可供调控的政府公共性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作为激励资金存放到下列银行业机构。
⒈在市区新设的银行业机构。第一年给予一定额度公共性资金存款支持,开办满一年后的新年度纳入统一考核,进行动态调整。
⒉承担信用企业培植任务的银行机构,按其培植的信用企业数量占比定量测算存储额度。
(五)定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分别以5月、11月末的数据为依据,测算、形成公共性资金存放方案,并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调整到位。
第五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市区政府公共性资金进行考核、调整,由常务副市长召集联席会议,统一进行考核和实施。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行、银监局、公共性资金管理部门、区政府组成。
(一)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城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信贷投放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二)市财政局负责分别汇总自身及相关单位的公共性资金额度;分类别统计已在各银行机构存放的公共性资金情况;
(三)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公共性资金调整的时间要求,将区级公共性资金存放情况(包括存款总额、在各行的分布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可以区政府公共性资金的实际存放分布情况作为市区调节基数;待条件成熟后,市区两级资金统一调配。
(四)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区政府报送的数据制订政府公共性资金调整、存放初步方案。
(五)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并提交市政府审定;
(六)常务副市长对调整方案进行签批;
(七)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根据审定签批的方案,监督落实到位。
第六条对未到期存款实行过渡措施。
(一)未到期上述资金暂不作调整,但计入该存款银行应存公共性资金总额,超过应存额的,到期后调出。
(二)已到期存款和将到期存款,各单位不得自主续存,统一由政府联席会议统筹调整。
第七条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对象的资金定向存入政策性银行,暂不参与其他公共性资金的存储分配。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对公共性资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存放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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