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乡镇财源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乡镇财源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乡镇财源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荆门市乡镇财源建设考核办法

为加强乡镇财源建设,增强乡镇经济实力,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为“中国农谷”和“四个荆门”建设提供强力支撑,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的意见》(荆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所辖城区镇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收入总量、增量、增幅和新增规模纳税企业户数四项考核指标。考核依据为考核年度的乡镇财政决算数。

(一)财政总收入。财政总收入是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上划中央级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纳入县(市、区)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财政总收入口径发生变化,以新口径为准)。

(二)财政收入增量。财政收入增量是指当年财政收入总量与上年同期财政收入总量之差。

(三)财政收入增幅。财政收入增幅是指当年财政收入增量与上年同期财政收入总量比。

(四)新增规模纳税企业户数。新增规模纳税企业户数是指当年新增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财政收入总量、增量、增幅和新增规模纳税企业户数四项指标的基本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30分、50分。其中:

(一)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应得分=10分×(被考核乡镇财政收入/最高乡镇财政收入)。

(二)财政收入增量:应得分=10分×(被考核乡镇财政收入增量/最高乡镇财政收入增量)。

(三)财政收入增幅:按上年财政收入总量分为三类考核计分。

第一类:财政收入总量≥5000万元;

第二类:财政收入总量≥1000万元、<5000万元;

第三类:财政收入总量<1000万元。

应得分=30分×(被考核乡镇财政收入增幅/该类最高增幅)。

(四)新增规模纳税企业户数(50分):根据被考核乡镇当年新增规模纳税户情况分档计算分值,“一核六片十五园”以外乡镇所得分值按1.5倍计算。

1.当年每净增一户规模纳税企业纳税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加3分,当年每减少一户同等规模纳税企业扣3分。

2.当年每净增一户规模纳税企业纳税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加5分,当年每减少一户同等规模纳税企业扣5分。

3.当年每净增一户规模纳税企业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加10分,当年每减少一户同等规模纳税企业的扣10分。

4.由被考核乡镇引进的新增纳税户,落地在被考核乡镇以外地区的,经核实认定后,计算为被考核乡镇的分值。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评。各县(市、区)政府每季汇总本辖区乡镇财源建设情况,填报财源建设报表,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全市通报。各地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已获奖励取消、奖金全额收回。

(二)年终考核。年度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原始台账、年度决算和相关考评内容,汇总本辖区乡镇财源建设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审核上报的情况,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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