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80元/月上调至53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00元/月上调至44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认定。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800元/年上调至3510元/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上调至7020元/年,不分设集中与分散供养标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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