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函[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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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襄政办函[2015]34号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科学制定编纂工作规划和方案
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的总体目标是:2015年启动,力争2025年前基本完成所有乡镇(街道)志和大部分村(社区)志的编纂出版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市各乡镇(街道)都应编纂出版本级志书,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公开出版发行志书,提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志作为丛书统一编纂出版。
(二)村级志书的编纂坚持积极主动、量力而行的原则,现有行政村、2000年后改建社区的村一般都要编纂志书,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公开出版发行志书。其他社区是否编纂社区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的时间下限统一定为2015年底,上限不作统一规定,一般始于辖区有史记载以来,重点记述1949年后本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
(四)各地史志办要充分借鉴保康县开展村(社区)志编纂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编纂工作规划和方案。工作规划和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史志办备案。
二、确保质量,严把编纂质量关
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编纂志书过程中充分搜集本地自然人文、经济社会、乡风民俗等方面的资料,尤其是微观资料;要遵照志书编纂规范,做到观点正确、体例科学、资料翔实、校核准确;编纂出版的志书要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记述各地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乡村改革开放的进程与成果,突出时代特色、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要坚持“三审”后出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二审,县(市)区史志办负责三审,市史志办负责验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编纂保障工作
市史志办负责全市修志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要加强督办检查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编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县级史志办负责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要主动服务,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加强对编纂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修志工作领导机构,组建修志工作专班,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修志经费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可采取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企业赞助、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积极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修志,各地既要组织用好自有修志人才,也可聘用社会上各方有识之士参与编修,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熟悉本地历史发展与文化传统的人士参与修志。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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