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文号:孝感政规〔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2017-07-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市本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确保产业发展资金相对集中投向市本级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促进市本级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资金的构成:

(一)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年度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含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三大工程”建设资金、发展奖励资金以及商贸流通资金等);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工业生产调度资金;

(四)争取上级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切块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用于直接奖励和项目支持。直接奖励按照《中共孝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市级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工业和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决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支持项目,提出项目完成指标审查结论意见,确定项目的支持方式、额度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投向市本级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引导放大。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示范、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重点项目,促进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统筹安排。实行部门共同协商,财政局统筹安排,避免资金交叉分配和重复安排。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纳税关系在市直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的企业。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为:

(一)重点工业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主要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工业项目。

(三)现代商贸物流项目。主要支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服务的重点物流园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平台项目、商贸物流行业重大基础性建设与研究项目。

(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产业发展资金中,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年度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其支持方式为: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由投资双方签订合同,采取先预借后清算的方式,对达到项目协议实施目标的,给予补助支持。

(四)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企业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能够形成行业龙头产业带动效应的企业。资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并确保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五)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重点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年初调出、年底收回。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省、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采取借款方式。

争取的上级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其他用于支持企业的资金,区分资金性质,采取一事一议,由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重点工业项目(包括“三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除应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进入全市百家骨干企业、千家中小企业目录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型孵化企业;

(二)年度报税收入、上交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

(三)企业年度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占报税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二条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应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域外客商投资市直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

(二)市域外客商投资市直第三产业项目(指五星级酒店、旅游景点开发、市政工程、文化产业等)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或1600万美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

第十三条申报现代商贸物流项目除应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报税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二)当年报税收入、上交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

第五章申报组织、审核及审批

第十四条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年度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企业、园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项目;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将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专班,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项目评审结果,将拟定的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签;

(五)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项目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协议约定,于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分批或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争取上级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切块资金,按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专款专用的原则,其申报、审核、拨付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专户,将每年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和收回的资金,拨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当年收到的产业发展资金,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督办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将依规收回资金,并取消资格或减少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产业发展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31日施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

孝感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合理配置市级公共性资金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公共性资金统筹存放的杠杆调节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市级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性资金包括:

(一)按照上级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三)财政拨付给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建设资金及债券资金;

(四)市直各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六)其他公共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存贷挂钩。将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额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当期贷款增量、增量存贷比和纳税贡献相挂钩。

(三)量化考核。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额度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统一的量化考核指标,每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考核。

(四)动态调整。将市级公共性资金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存款调整方案,及时调整公共性资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放额度。

第四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调整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孝感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相关部门,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量化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

(二)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孝感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及相关部门,对当期市级公共性资金总额进行测算汇总;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孝感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及资金主管部门按考核结果提出调整方案;

(四)市财政局将存款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象为在孝感市设立并纳入市政府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由当期贷款增量分值、增量存贷比分值、税收贡献分值三项组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期贷款增量(50分)。指考核对象当期新增贷款数额占全体考核对象当期新增贷款数额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

考核对象当期贷款增量分值=考核对象当期各项贷款增量÷全体考核对象当期各项贷款增量之和×50

全体考核对象当期各项贷款增量之和指当期贷款余额出现增加的各考核对象贷款增量之和。当全体考核对象当期各项贷款增量为负值,即全行业本期贷款余额出现下降时,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当期贷款余额出现增加的考核对象,其他考核对象不参与本项分值计算考核,本项得分为零。

(二)增量存贷比(30)。指考核对象当期增量存贷比占全部考核对象当期增量存贷比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

考核对象增量存贷比分值=考核对象当期增量存贷比÷全部考核对象当期增量存贷比之和×30

农业发展银行取平均分。

(三)税收贡献(20分)。指考核对象当期缴纳税收占全部考核对象当期缴纳税收总额的比重。计算公式:

考核对象税收贡献分值=考核对象当期纳税额÷全部考核对象当期纳税总额之和×20

上述各项贷款指标以考核对象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数据为依据,存款指标以考核对象在孝感市区范围内的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当期调整分配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考核对象当期调整分配值=当期末公共性资金存款总额×考核对象当期总分值比重-当期末考核对象实际公共性资金存款余额。

其中:当期末公共性资金存款总额=各类公共性资金当期余额之和;考核对象当期总分值比重=考核对象当期分值÷全部考核对象当期分值之和。

计算值为正数的即为调入数,计算值为负数的即为调出数。

第七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总计算考核,各开户行视为主管行的委托经办机构(包括隶属于孝南的开户行)。

第八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调整原则上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进行,通过直接使用或专户资金调拨的方式予以调节。仍然没有调整到位的,在定期存款到期后通过定期存款转存的方式予以调节。1000万元以内的调入或调出数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对市级公共性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存放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保不违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应把更多的资金纳入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范围,并严格执行对有关资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尽可能支持公共性资金增值最大化;协助开户单位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全面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建立公共性资金存款风险预警机制,当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公共性资金存款。

第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吸收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与内部业绩和个人收入分配考核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开户单位或经办人支付佣金、回扣或列支相关费用,一经查实,除减少或不再安排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外,还将提请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31日施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

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年初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投向、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打捆整合、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遵循资金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对财政预算各类专项切块资金,原则上按“每年集中70%的比例,以后逐年提高”的方式安排使用,以集中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影响全局、关系发展的重大事情和重大项目。

第五条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初市级财政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专项切块资金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计划,报市财政局初审;

(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市长审核;

(三)市财政局根据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市长审核意见修改后,分别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四)市政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使用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对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中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按照《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增减变化调整的,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按程序分别报请市政府分管相关行业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第八条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滚动的项目投放库。对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九条财政专项切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预算专项切块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31日施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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