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各地到宜昌高新区(开发区)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各地到宜昌高新区(开发区)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促进“飞地工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打造沿江万亿经济走廊,推动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中的“飞地工业”,是指各县市区到宜昌高新区(开发区)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各县市区申请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宜昌高新区“一区六园”产业规划。项目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等必须达到《宜昌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若干规定》(宜府办发〔2010〕4号)规定标准。

二、市政府委托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入园条件以及入驻的具体园区,其他审批工作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入园协议由投资方、引资方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方签订,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对各县市区搬迁入园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办法,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

三、入驻“一区六园”的“飞地工业”项目,享受国家、省和市政府关于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飞地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入园协议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与协议价款的差额,奖励金额在白洋工业园由市政府、引资方按7:3比例承担,在其他五个园区由市政府、引资方按6:4比例承担。土地实际成本费用应包括征地拆迁成本、应缴纳的规费、按规定计提的专项基金及协议约定的其他配套投入等,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核定成本,市政府审批。

五、“飞地工业”项目的节能减排、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全市统筹平衡。市环保部门要创新“飞地工业”项目环保监管和考评体制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飞地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飞地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原则上由项目引进方负责,在市级配置到县市区的指标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向上争取省级重点项目用地补助计划。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由项目引进方负责并落实到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纳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统一考核,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完成保护目标确有困难的,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从项目引进县市区调整,仍有困难的,在全市范围统筹协调。

七、“飞地工业”项目应在招商合同中约定工业用地性质、投资额度及投资到位时限,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准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飞地工业”项目不能继续建设或“飞地工业”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法定程序优先回购。

八、各县市区引入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猇亭园区、深圳工业园、宜昌生物产业园、点军磁电子产业园等五个园区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政府、引资方、落地方(项目所在地政府,下同)按4:4:2比例进行分配,其他税费由市财政和宜昌高新区分配。“飞地工业”项目在白洋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政府、引资方、枝江市政府按4:3:3比例分配。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按税收分享比例各方分别负担,分别与企业兑现。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应先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九、“飞地工业”项目在园区内兼并重组组建的新企业,按“飞地工业”政策分配税收和成本,“飞地工业”企业破产后在原土地上新建项目不再享受“飞地工业”各项优惠政策。

十、“飞地工业”税收实行“属地征收、收入调库、财力结算”方式进行征管,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按城区财政体制入库,引资方分享的税收由市财政部门按分享比例进行财力结算或通知税务部门进行划转。

十一、市政府成立“飞地工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产业共育、基础共建、环保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统筹推进全市“飞地工业”加快发展。各县市区应制定支持“飞地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成立“飞地工业”协调工作专班,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飞地工业”。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优质服务,全力支持“飞地工业”项目建设。

十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城共进”的发展思路,对各园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加快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加强“飞地工业”企业职工子女上学、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营造“飞地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宜昌高新区负责飞地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各县市区招商进入“一区六园”项目的指标统计纳入引资方、落地方,具体统计管理工作委托宜昌高新区负责,引资方、落地方协助配合。市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统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飞地工业”企业的司法行政、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民政、维稳、精神文明创建等各项社会事务由宜昌高新区全面负责,落户猇亭园区的由猇亭区负责。“飞地工业”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退休金缴纳必须统一按照城区政策标准执行。

十三、引资方要积极主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综合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扶贫政策、对口支援政策、三峡移民政策和三峡后扶政策等政策优势,支持“飞地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发展壮大。引资方安置房、公租房等与“飞地工业”项目发展相关的政策资金,要适当向项目落地方倾斜。

十四、“飞地工业”项目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配合宜昌高新区做好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落户。

十五、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