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9]053号
颁布日期:2009-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53号

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是目前我市江段仍然存在部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临江建筑物多、乱、杂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长江防洪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长江涉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长江河道管理工作事关长江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沿江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长江河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本区域内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长江涉河建设项目清理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我市境内长江葛洲坝以下江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涉河建设项目。沿江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江段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执行批复方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逐一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情况,并建立长江涉河项目管理档案。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沿江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区域内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补办相关手续;已经完工的违法项目,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申请补办未获批准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在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建设的违法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罚或者屡教不改、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组织联合执法,进行重点打击。各地要确保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四、切实规范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沿江各地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长江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跨)河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征得其同意后,才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申报手续。未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或者未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长江涉河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沿江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约机制,不断规范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涉河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沿江各地要把加强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对长江涉河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建立健全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度,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把涉河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做好本部门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定期通报情况。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以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导致长江涉河项目建设违规违章现象突出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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