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1.商品交易市场是商品流通的重要载体,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场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对于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更加有序。
二、明确管理范围
2.武陵区、鼎城区(仅含武陵镇、灌溪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辖区域内的各类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和商场、超市、商业街、特色街等,均纳入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统一管理范围。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规划建设
3.市商务部门应配合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充分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修订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商品交易市场规划执行,努力建成标准化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规划确需变更的,应由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的商务部门提出,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再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5.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设置实行论证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商务部门应组织发展改革、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园林、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论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10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根据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
6.现有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要逐步引导推进市场商场化(超市化)改造和建设。
四、强化工作责任7.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自主管理”等原则加强管理。
8.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负总责,牵头成立由工商、城管执法、商务等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有关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和落实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对在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派出机构,要依法授予相应职权,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认真履行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市场业主落实管理职责,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9.市场开办者应落实市场食品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市场内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市场内相关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立投诉站和举报电话,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暴露垃圾、污物积水、打牌赌博等不文明现象,车辆停靠有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场内经营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0.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依法文明经营,明码标价;服从划行归市管理,在市场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商品陈列整齐;卫生店(摊)内达标,店(摊)外“三包”,垃圾容器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实行垃圾袋装化、桶装化;从事食品经销、饮食服务业的,应佩带健康证,用具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经营食品、药品、重要生产资料、农业(畜牧水产)投入品等涉及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商品,应建立购销台账;经营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消费者出具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有偿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11.支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内部监督。
五、加强部门监管
12.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商品交易市场行业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范,协调行业管理矛盾,指导行业自律,抓好市场运行监测,依法履行商务领域其他监督管理职能。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查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有关证照;对商品交易市场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工商等部门落实商品交易市场的长效管理责任。
15.药监、质监、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物价、国土资源、环保、税务、卫生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落实配套措施
16.成立市发展现代物流和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指导、协调,研究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的论证,抓好市场管理考核评比等工作。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要在市发展现代物流和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职能。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做大做强;要将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作为当地政府(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从严考核。
17.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扶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以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投资市场建设改造,积极引进外资建设改造市场,形成产权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18.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者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其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营造自觉守法、文明经商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