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民服务中心信访秩序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民服务中心信访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怀政办函〔2013〕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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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民服务中心信访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市民服务中心信访秩序,加强群众来访接访工作,维护市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民服务中心主办公楼接访劝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和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于上班时间在市民服务中心主办公楼大厅进行值班接访,将来访群众引(劝)导至市信访局反映问题,并视情况协调处理。
二、规范市民服务中心办公楼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要加大对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切实担负起市民服务中心办公楼管理职责。要设立接待台,对所有进入主办公楼办事、上访的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要加强巡查,对影响办公楼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督促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告鹤城公安分局。非上班时间办公楼出现上访以外的问题由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协调处置,正常下班1小时后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要对办公大楼实行清场管理。
三、强化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市民服务中心主办公楼出现集访现象,市信访局负责人须在十分钟内赶至现场接访。根据上访人诉求,市信访局(市联席办)要及时调度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派人现场接访;如调度不畅,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相关领导。对重复访,非特殊情况,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亲自赶到现场接访,并按要求及时将非正常上访人员接回。
四、发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的接访作用。对集访和重复访,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原则,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要自觉介入、主动接访,积极协调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汇报。群众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的,分管副秘书长要主动牵头接访、不得推诿,并严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息访工作;对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
五、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指定的人民来访接待场所设在市民服务中心B栋一楼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对非正常上访、不听劝阻强行进入主办公楼、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3〕25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公通〔2012〕45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其中,对1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人员,由鹤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警力带离和处置,必要时向市公安局请求警力支援;对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人员,由鹤城公安分局副局长负责组织警力带离和处置;对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非法宣传品和采取堵门、堵路、撞车、集体滞留和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的个访及20人以下的非正常上访人员,由鹤城公安分局迎丰派出所负责带离和处置,警力不够时向鹤城公安分局请求警力支援。对10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处置,市维稳办负责人须到现场掌握情况,协调有关部门。
六、加强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群众上访问题处理的督查督办,督促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及时依法依规按政策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减少重复上访。
七、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市信访局负责对每月接访处置情况和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在年终绩效考核和综治考核中按有关规定进行扣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监察部等部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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