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09〕59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59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城区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实施方案

为防止违法和超采地下水,保障市城区饮用水安全和供水,认真做好分期分批关闭我市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地下水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试行)》(潭政办发〔2009〕4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原则

1.坚持先通水、后关井和通水与关井同步进行的原则,确保正常供水。

2.坚持合理引导和依法强制关闭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关停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自备地下水源。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10年底前,依法关闭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所有自备地下水源。

(二)阶段目标

1.2009年底,依法关闭以下28家单位自备地下水源

河西地区:市人民政府机关原二院、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先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都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锣肉食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绅泰春药业有限公司、红叶宾馆、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湘潭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湘潭广播电视大学、湘潭高级技工学校、金侨集团金翰林物业(湘大)公司、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花之林休闲商务会所。

河东地区:湘钢培训中心、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湘钢宜兴耐火材料公司、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经贸技工学校、双马电气有限公司、金钢钢铁公司、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盘龙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2.2010年底前,依法关闭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剩余的29家自备地下水源。

3.严格规范使用地温空调的自备水源。

4.自愿提前实施的单位可先行关闭。

三、奖惩措施

(一)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备水源关闭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免费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自备水源单位管网接驳。

2.原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部分供水的单位,以2008年供水总量为基数,从自备水源关闭之日起一年内所增加的水量按50%收取水费;但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仍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二)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规定关闭自备地下水源而未关闭的,将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三)凡因周边环境问题影响自备地下水源关闭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并依法关闭。

(四)凡被用作应急水源的水源井,按市应急水源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定予以征用。

(五)在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关闭自备地下水源的单位,如需要进行户表改造的,费用按《湘潭市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中有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潭价管〔2005〕13号)规定的70%收取。

(六)各原自备地下水源单位的涉水工作人员,在自备水源井关闭后,由原自备地下水源单位合理安置。

(七)关闭工作完成后,凡擅自使用自备地下水源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取用自备地下水源的,2009年12月31日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关闭的,依法实施强制关闭,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其所欠的有关规费。

(九)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有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今后一律不再办理自备地下水源取水许可。

四、实施要求

(一)实施自备地下水源关闭工作,要确保关闭单位的办公、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用水安全。

(二)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大局,带头关井,推动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工作的实施。

(三)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工作总体目标按计划循序推进,分阶段实施。

(四)建立城市应急备用地下水源系统,对优质水源井进行科学封存,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应急状态下城市供水安全。

五、实施步骤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动员大会,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湘潭市关闭自备地下水源目标责任书》。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闭自备地下水源的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工作。

(三)各自备地下水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要主动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驳接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已关闭的自备地下水源的取水许可证。

(五)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已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单位实行跟踪监管,对擅自启用已关闭自备地下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关闭自备地下水源工作由湘潭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同时下设办公室,由湘潭市水务局副局长肖太湘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湘潭市水务局供排水管理科,负责关闭工作的日常工作。

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实施方案

为确保湘潭市城区在水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情况下的城市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水源、水质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从现在开始依法有偿征用市城区现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26口地下水井,力争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湘潭市城区应急供水系统,确保市城区应急情况下的生活用水。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协调、部门协作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两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工程建设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2.先通水、后建设的原则。对被征用的地下水井采取先关闭的方法,在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保障正常供水的基础上,进行应急水源的建设。

3.依法征用、有偿补助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城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自备地下水井进行依法征用,作为应急水源并适当给予补偿。

三、实施步骤

1.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高级技工学校、先锋集团共计8口地下水井的征用和关闭工作,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上述自备水源单位管网接驳,实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地下水井设备设施改造和应急水源管道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驳。

2.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江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市民政局大院、湘潭新景集团有限公司(原湘潭酒厂)、湘潭军分区、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湘潭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省纸浆模厂、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二分厂(原市棉纺厂)等18口井的征用和关闭工作,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其自备水源单位管网接驳,实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2011年6月31日前完成地下水井的设备设施改造和应急水源管道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驳工作。

3.2011年9月31日前,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完成富洲路地下水蓄水池及加压泵站的建设工程。

四、资金筹措

湘潭市城区自备水源关闭和应急水源建设资金初步预算为14471万元。其中,关闭自备地下水源管网接驳7500万元;应急水源建设6971万元(应急地下水井与城市供水管网接驳费用2790万元,设备和设施等改造费556万元,征用地下水井补偿费用3000万元,管道接驳工程的道路修复费用500万元,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125万元/年)。关闭自备水源经费7500万元、应急水源建设接驳经费2790万元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应急水源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各负责50%。

五、工作要求

1.实施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工作要确保关井单位的用水安全、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正常用水。

2.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大局,带头关井,推动湘潭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3.对优质水源井进行科学封存,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应急状态下城市供水。

4.城区应急水源建立以后,由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对依法征用的地下水设备进行维护。

六、职责分工

为有效实施城区应急水源建设,由湘潭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所需资金的筹措;

市卫生局:依法认真做好应急水源饮用水质检测监督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饮用水检测结果;

市环保局:做好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工作;

市质监局:做好各配套设备的检定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做好应急水源建设的稳定和应急情况的处置工作;

市规划局:做好关闭单位的管网线位规划;

城市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管网开挖和关闭单位的稳定工作,并按比例承担应急水源建设资金;

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管网的铺设和应急水源的设施建设及改造,确保“关、供、建”三同步,决不能因关闭自备井影响生产、生活;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湘潭电业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应急水源建设中管网铺设开挖等有关工作,并按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应急水源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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