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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永政函〔2015〕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
四、严禁在林区烧马蜂窝、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烧稻草、秸杆、田土埂、火土灰;
六、严禁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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