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政发〔201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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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政发〔2012〕11号
为改善城乡结合部环境,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长沙城市品位,充分展示省会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我市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高新区麓谷、雷锋、东方红等乡镇街道;
(二)芙蓉区东岸、马坡岭、东湖、马王堆、东屯渡、荷花园、火星、五里牌等街道和湘湖管理局;
(三)天心区新开铺、桂花坪、青园、大托、金盆岭等乡镇街道;
(四)岳麓区岳麓、桔洲、银盆岭、咸嘉湖、观沙岭、西湖、望岳、望城坡、梅溪湖、天顶、含浦、坪塘等乡镇街道;
(五)开福区洪山、青竹湖、捞刀河、新港、伍家岭、芙蓉北路、新河、东风路等乡镇街道;
(六)雨花区雨花亭、井湾子、黎托、东山、洞井、同升、高桥、圭塘、东塘、砂子塘等街道;
(七)望城区高塘岭、星城、黄金、白箬铺、丁字等乡镇街道;
(八)长沙县榔梨、黄兴、暮云、黄花、干杉、安沙、星沙、湘龙、泉塘等乡镇街道。
二、整治内容
(一)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户外招牌设置。
(三)依法整治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施工工地。
(四)依法整治乱倒垃圾、乱牵乱挂、擅自堆放物品、擅自设置亭棚等违法行为。
(五)依法整治影响食品安全的小作坊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以及产生噪声、油烟、油污等污染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小餐饮店、小修理店、小废品店、小歌厅和不锈钢加工店。
(六)依法整治各类违法排污以及在河道水域违法采砂、违法经营餐饮等影响河道安全、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整治各类违法砂石场、搅拌场(站)、物流园。
(八)依法整治各类违法种植、养殖场所。
(九)依法整治未经批准或未按规范设置的通信基站、天线、管线等设施。
(十)依法整治各类违法毁绿毁林行为。
(十一)依法整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
(十二)完善各类基础设施,进行绿化、亮化、美化等。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逾期未整改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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