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全面提高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管理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与计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与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通知》,将其作为指导我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切实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各部门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以及示范区的设立,所确定或调整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禁止擅自通过调整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与报批。

(四)在坚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的原则下,可对已予备案的规划进一步完善,但在完善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来增加城镇规模。

(五)抓紧完成市本级与个别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工作,确保所有成果于本年11月底之前完成备案;对未进行备案的乡镇,不予安排项目用地计划。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分解计划,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与监管;对存在粗放用地、违法用地面积多、土地供应率低、保障性住房未落实等问题的县市区,相应减少计划安排。

(二)积极开展对各县市区的用地需求摸底。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市本级与县市之间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县市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在每年11月前完成次年用地计划项目的预报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计划执行的指导、调控,同时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使用与严格执行。在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产业转移用地要优先考虑,农村用地要适度安排,重大项目用地要优先保证。

(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但之前必须将用地计划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并附具在用地报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时,对没有计划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备案,在超计划的情况下,对不符合当前供地方向和政策的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备案。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是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加快组织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加快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进度,确保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及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六)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实地踏勘。在建设用地报批时,用地规模超过预审规模10%的,应重新办理预审。要加强预审和计划供应的协调性,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批计划的新增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之和不得超过所在县年度计划的2倍,对超过2倍的,暂时不予受理预审。

(二)严格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批进度安排预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预审完成后及时将项目信息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在线备案系统向省国土资源厅在线报备。

(三)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出定额指标的,要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强工作安排,研究有效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利用,及时制订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提高供地率;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土地供应率的监管与督查,将供地率与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相挂钩。

(五)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机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办法,出台用地定额标准,并将其应用于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的各个环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其他市直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全市土地节约集约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分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鼓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要充分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落实到政府决策中,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