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森林防火命令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确保实现“全省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现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2009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禁火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要突发公共事件高度重视,统一领导部署,分级负责管理,逐层落实责任。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防火期经常组织森林防火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实施野外用火或进行爆破、射击和倾倒燃烧物等涉火活动,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和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林区入山管理。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检查。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持入山证并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不遵守规定人员,严格依法处理。长白山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旅游景区的旅游线路、景点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和全程监护,其它区域实行封山防火;省内其它森林防火区的封山防火措施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当地气象台(站)联合开展火险态势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乡(镇)、林场等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科学采取预防措施,并实行“区域联防”、“十户联防”等制度。森林火险态势严峻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对高火险区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六、全力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各级政府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做好火情监测和巡查,建立健全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森林防火期内,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遇有火情,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击实施重兵扑救。情况紧急时,驻林区部队及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执行扑火任务。严禁动用未经训练人员执行扑火任务。

七、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做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制度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学习。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实施管理。各级林业公、检、法机关要依法高效查处、审理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火灾处置应急联动机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应急联动制度。遇有紧急火情,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

十、本命令由各基层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向公众宣读,并广为宣传。

特此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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