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连政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一、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

市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乡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规委会的机构设置

(一)工作机构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研究内容确定。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审查组。

1.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市财政根据市规委会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保障经费。

2.市规委会专家审查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科学合理选择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办公室聘请市内外的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住房、交通、港口、水利、财经、环保、海洋渔业、地质地理、产业发展、公共安全、文化艺术和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专家审查组由办公室组织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查论证,选定专家组组长,按有关程序形成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提交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组审查意见。

(二)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政府(人大、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区、功能板块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本地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实行公开推选,推选程序为:办公室在主要新闻媒体及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单位书面推荐报办公室,或由其本人到办公室报名,由办公室进行资格审议。外地专家由办公室根据专业和我市需求进行选聘。办公室将拟订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及市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市规委会的制度和规程

(一)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近期及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多规合一编制,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调整,县城以及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

3.连云港港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专项规划,以及港口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方案。

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5.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研究、城市设计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6.规划区内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市规委会主任专题审议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1.预先审议市规委会全委会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议题,讨论是否具备上报全委会条件。

2.一般乡镇、场总体规划及控规。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其它用地调整。

4.城市一般片区的城市设计。

5.重要地块的规划条件。

6.重大工业项目的选址。

7.主干道、快速道路、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10公顷以上公园等项目的选址。

8.市级层面同意融资的项目以及与相关规划有出入的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

9.市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内容的项目,由市规划局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审批工作。

(二)议事程序

1.受理。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需提交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由各自受理汇总后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可视项目数量及时提交市规委会专题研究。涉及港口的审议项目,由市港口管理局扎口汇总后提交办公室。

2.审核。在议题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前,市规划局应与市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进行对接,对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

3.审查。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4.提交。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经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初审同意后再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办公室应在会前2—3天提供议题资料并送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阅,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5.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工作人员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提出审议意见或表决,表决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审议意见草案。

6.落实。会议议定的决议和审议意见以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全体委员会议纪要或审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专题审议会议纪要或审议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对会议表决通过事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不宜实施等情况的,可要求市规委会重新审议。重大规划、重要建筑、重点地块出让指标,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需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备案的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议事要求

1.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需全体委员参加,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市规委会主任专题审议会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可参加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

2.会议研究议题由办公室组织汇报,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共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对重大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会委员当场表决,议题须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存在分歧意见较大的项目,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需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市规委会工作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监督规划审议过程。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按照规定程序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或公告。

(四)批后监管

1.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项目如要进行较大调整,需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再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规划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严格要求规划项目按批准内容实施。

2.严禁化整为零、分拆项目以规避规委会审议的行为,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此监管。

3.市规委会办公室每年3月份前组织对上年度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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