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4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公安机关应当与被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履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编制部门参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配备警务辅助人员的规定,会同人社、财政、公安等部门,核定全市公安机关年度警务辅助人员员额;人社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等政策,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等。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监管等机制,有效推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保障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二)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

(五)违反着装规定,仪容不整洁,言行不规范;

(六)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七)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车,值勤期间吸烟;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聘与保障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聘用员额范围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报人社部门备案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新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应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具有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条件、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伍军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培训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工资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协助人民警察履行执法岗位职责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公安法制部门组织的岗前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和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续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二条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按照《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停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