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果,按照重点突出、程序规范、严格筛选的原则,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和权威性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文件的制发,切实增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已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但文件未能如期出台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对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报送市政府办(法制办),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制定程序
(一)预通知。每年11至12月份,市政府办(法制办)拟订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项目的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下发。
(二)申报。各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项目通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计划项目,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随附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报表应当写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完成时间和送审时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写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重点说明申报项目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三)初选。各地、各部门的申报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集中汇总后,报请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对申报项目作初步筛选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备选。
(四)筛选。市政府法制办对送交的申报项目就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调研论证后,拟订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五)确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项目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通知。市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对年度计划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各地、各部门确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外的项目,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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